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刑事案件在诉讼阶段,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标准,总结来说主要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检察院就会提起公诉,移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但是,在刑事案件的申诉中,检察院确立的再审启动标准,不仅仅是发现案件存在错误,还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尊重司法权威和裁判既判力”。也就是说,一个案件如果启动再审程序,必须考虑这样处理,会不会损害司法权威,以及法院判决的既判力,而不仅仅考虑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重司法权威和裁判既判力,更为通俗的解释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应该轻易被撤销,不应该轻易去更改,否则就会导致法院的判决,没有权威,不能使得大众信服。随意对判决中查明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提出异议并且不服执行,势必会损害法院判决的既判力。
这样的标准,虽然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但是大大提高了刑事案件申诉的难度。当然,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保护当事人的申诉权。所以,在申诉刑事案件时,必须清楚这样的申诉标准,在组织申诉理由时,除了完备的法律分析,更需要说明案件的错误,如何会导致司法权威受损,这样才能使得刑事案件的申诉有希望。刑事申诉是一件复杂而又艰难的事,埋头苦干是不行的,只有不断学习法律,理解法律,才会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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