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很多人认为,法律依据非常重要,因此喜欢在自己的上诉状或者申诉材料,堆砌很多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有时候跟案子毫无关系,也非要引用上去。事实上,民事案件有相当多的事实争议问题,很多时候法院裁判,不会去引用法律条文,有时也没有条文可以引用。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有些案件事实,需要法官结合自己的个人社会生活经验去判,并不是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这就是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法院在说理部分,必须以一个理性人具有的逻辑和社会常识,来说明法院认定的过程和结论。但是通过很多案例可以看到,民事案件的说理部分,常常有一些难以理解或者严重违背常识的说理。遇到这样的判决,其实最难申诉纠正。
依据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案,说明案件的主要判决依据,并非直接依据某个证据或者某个法律规定,而是法官的逻辑判断和推理。这个逻辑判断和推理,即使本身是客观公允的,但是当事人站在自己败诉角度,肯定也会显得不够公允。并且,一旦这个逻辑判断和推理,存在一定的偏颇,当事人就会认为自己拿到了极为不公正判决。这样的案子,申诉的难点在于,当事人对此进行申诉时,上级法院肯定不会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判案,而是站在法院的角度,因此只要法院的判决逻辑是自洽的,肯定不会轻易纠正判决。
虽然现在有判后答疑程序,但是判后答疑程序并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针对不合理的部分请求判后答疑时法官不作出或者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这也不能作为申诉的理由。这种案件本身就是极难申诉重审的,好一点的办法找到新证据反驳,无奈的办法是从逻辑上进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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