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什么诉讼,证据永远是第一位的,要想赢得官司,不仅要有充足的证据,还要熟悉证据规则,有效的利用证据,才能打赢官司。然而,在民事诉讼中,很常见的一种情形是,当事人千辛万苦收集来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后,法院在审理之后,却没有针对该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作出任何评价和认定,就是完全被忽略了。这样输掉官司,当事人可以说是最气愤,最难以接受了。
依据基本的审判原则,法院如果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缺失客观真实、合法或者关联性,那么法院应当说明,并据此不采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但是,有些时候,当事人认为很重要的证据,法院既没有说明证据存在不合法的情形的,也没有采信该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那么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存在不当的。
当然,也不是只要遇到这种情形,就一定是枉法裁判。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提交了大量与本案关联性不强的证据,或者没有什么证明力的证据,法院在判决中忽略评价了一两项,那么肯定是没有问题的。要想以法院忽略证据作为申诉或者投诉的理由,必须是案件审理中的能够证明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被忽略才行。
此外,证据被忽略和证据没有经过质证,也是不同的情形。证据没有经过质证,那就是程序存在错误了。实践中,比较多的情形是,证据虽然经过了质证,但是法院在判决时,却忽略了该证据效力,这才是严重的不当审判行为。
证据被忽略的结果,其实可以认定为一种故意违背事实的审判行为。这种错案,在申诉中要以事实认定错误为由,进行申诉。当然,由于证据经过了质证最终却被忽略,那么也可以认定为一种故意违背事实进行审判的行为,如果要投诉,那么这种情形,显然符合了枉法裁判罪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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