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子,能不能打赢,关键还是要看举证责任的分配,如果诉讼期间,对方当事人巧妙运用法律,让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那么本来必赢的官司,很可能就打输了。
无论是在诉讼中,还是在案件的申诉纠错中,什么情况下,法院会转移举证责任,让对方承担举证不利的诉讼后果,是案件能不能打赢或者申诉纠正的关键。也正是因为如此,如果法院在判决中,错误转移了举证责任,那么这样的问题,也一定是案件纠错的关键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但是,一旦对方完成了反驳事实的举证责任,就会造成举证责任转移,如果不能再次反驳,当事人就会因此打输官司。
这个规定,既会导致当事人案件打输,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是当事人申诉案件的重要理由。因为在举证责任转移后,如果反驳一方没有完成反驳事实的举证责任,而人民法院却认定了其反驳的事实,则可以归结为原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的判决是错误的。
所以,法院在审理中是否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哪一方的证据更具有高度盖然性,能够引起对方重新举证,是运用证据规则打赢官司的关键,也是申诉纠正此类案件的关键理由。只有精通并运用这些理由,才能打赢官司或者纠正错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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