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开庭、强迫撤诉、超审限不判,这些程序违法,是翻案的关键么

文摘   2024-06-30 17:46   湖南  

相比于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错误作为案件上诉或者再审理由时,往往更具有说服力。一般情况下,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多半掺杂着对证据的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客观。但是程序错误,往往是极为客观的错误,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因此,如果确实存在程序错误,那么案件多数会有改判或者重审的转机。

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错误,都可以作为诉讼的理由。比如司法实践中最常出现的重复开庭问题,一个案子开庭两三次,或者法院久拖不判,严重超出法定的审限,又或者常常出现法官要求你自己主动撤诉的情形。严格来说,这些情形确实存在不当,但是,并不是出现这些错误,就可以作为诉讼理由。

重复开庭的问题,由于民诉法只规定了审限,并无规定必须开几次庭,所以,单纯的重复开庭,并不能说明案件会因此判决错误。超审限的问题,正确的处理办法是投诉,但是作为案件判决存在错误的理由,一般是难以成立的。至于强迫撤诉,现实中其实很常见,不过也有法院明确说明过该问题,即使法院存在强迫撤诉的行为,但是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正确与此并不具有关联性,因此也无法作为改判的理由。

比较常见的程序违法情形还包括,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违法送达、证据取得的程序不合法以及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些程序错误,是民诉法中明确规定的情形,作为上诉或者再审理由,要更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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