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临时纠集参加犯罪活动,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吗?

文摘   2024-09-23 20:30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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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被临时纠集参加犯罪活动,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吗?

任某于2012年4月刑满释放后,于当年下半年开始纠集被告人郑某耑、罗某、陈某勇等人,并由郑某耑、罗某分别纠集李某、向某等人一起“混社会”,逐步形成了以任某为组织、领导者,以郑某耑、罗某、陈某勇为骨干成员,以伍某勇、张某林、李某、向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在某市城区及附近区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014年9月11日晚,朱某在某酒吧玩耍时与任某的妻子肖某洁(已判刑)、钱某的妻子王某婧(已判刑)发生矛盾。

肖某洁随即电话邀约罗某前来帮忙。罗某又邀约郑某、曾某、王某来到现场,并让郑某带上砍刀。同时,王某婧电话邀约陈某勇,陈某勇又邀约郑某耑、饶某源等人来到酒吧。

在王某婧的指认下,罗某、王某、曾某持砍刀,饶某源持匕首,陈某勇持棒球棍,将朱某打伤。

郑某耑明知陈某勇要拿工具去殴打朱某,仍打开轿车后备箱让陈某勇拿棒球棍,并在事后开车带陈某勇、饶某源逃离现场。经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法院以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情况略)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可以从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参加过入会仪式或穿着组织统一的符号化装束等显性标志、主观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加入的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有无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是否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等四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

对于被临时纠集,没有证据证明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和管理的,不认定为一般参加者,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临时参加犯罪活动,应以其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曾某虽受罗某邀约参与实施了一起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即故意伤害朱某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活动。但无充分证据证实曾某接受以任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故不能将曾某认定为该组织的成员,曾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以其具体实施的犯罪对曾某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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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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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业律师何忠民
辩护律师的成长导师;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企业刑事危机处理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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