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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如何依法处置涉案财物?
自2002年起,以罗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笼络、纠合了某镇附近一带的社会闲散人员,在当地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4年1月,罗某伙同卓某等3人持枪抢劫某赌场后,在某镇一带名声大噪,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
随后,罗某因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林某通过贿赂罗某羁押地司法人员的方式,让罗某于2008年4月30日违规假释出狱。
出狱后,罗某再次组织某镇的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在当地开设赌场、垄断废品回收、暴力抢夺工程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罗某利用由此形成的经济实力,将冯某钊等20人网罗到一起,培养发展成为自己的亲信和打手。
2009年3月,罗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再次被羁押后,其夺得的工程、废品回收公司等暂由其哥罗某2接手管理,罗某2组织成员继续利用先前形成的影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至2011年6月,罗某刑满释放后,继续纠合上述组织成员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于某镇一带。
另外,该犯罪组织在某村选举期间,为保证自己支持的人当选,组织大量不法分子统一佩戴白手套作为标识,在某村聚集,围堵、恐吓村民,打击竞选对手,破坏基层组织选举。
该犯罪组织以某镇为活动中心,以林某租赁的办公室为据点,使用猎枪、刀具等工具,大肆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作恶多端,欺压百姓,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在一定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从而发展壮大,形成一个长期盘踞于某镇一带,以罗某为组织、领导者,冯某钊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罗某威等14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他犯罪事实略)
其后,法院以罗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个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千万元,罚金人民币九百二十万元。
(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情况略)
在对涉黑恶刑事案件财产处置时,应当贯彻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从严处置原则。
确立以摧毁犯罪分子经济基础为目标的量刑原则,注重补偿性和惩罚性刑法手段的运用,突出违法所得的全面追缴及财产刑的判罚,不让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获益,并剥夺其再犯的经济能力。
实践中,有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被害人的财产损失难以准确认定,对此可结合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账目材料、银行流水等综合认定;对被告人拒不供认,亦无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导致确实无法查清的,也可在财产刑中予以适当考虑,确保被告人不从犯罪中获益。
二是依法处置原则。
对财产刑的适用应结合被告人在黑恶势力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额及造成损失数额等情节依法判处,对罚金的判处还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缴纳能力。
同时,严格区分财产来源、性质、权属,对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的,仅能将属于被告人的部分用于执行财产性判项,剩余部分应发还被告人或其家属。
三是平衡处置原则。
对被告人判罚的财产刑应尽量与其主刑相适应,兼顾各被告人之间的平衡,同时结合具体案情决定财产刑,避免财产刑数额的畸高畸低。
在涉黑恶刑事案件的财产执行中,应坚持“民事优先”原则,补偿性的刑法手段优于惩罚性的刑法手段,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优于财产权益补偿。
因此,当被执行人承担多种赔偿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应按以下顺序支付:
首先,执行附带民事赔偿款和退赔被害人损失。
其次,执行追缴违法所得的没收。
最后,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刑。
对于后续追查到的被告人新的财产线索,亦应按照上述顺序依次执行。
对犯罪工具和违禁品的没收,原则上应当独立执行,在有的案件中犯罪工具存在一定价值,可予以变卖,如果涉案财物不足以赔偿被害人人身及财产损失,也可以考虑变卖款作为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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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本人不接受电话或微信语音咨询。若要咨询,请加我微信,待通过后在微信中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