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脱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如何认定追诉期限?

文摘   2024-09-22 20:30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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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对脱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如何认定追诉期限?

自1999年开始,梁某通过招纳员工、收揽小弟、纠集同道等,建立起了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黄某等8人为积极参加者,包括李某等4人组成的骨干成员固定、层次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在某区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长年盘踞在某区,并勾结当地多名干部作为保护伞,长期经营海域养殖、开挖山体、填土作业等行业,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洗钱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非法财富,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其他犯罪事实略)


案发后,法院以黄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个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六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情况略)


确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且该控告明确提出组织具备涉黑性质、指向组织主要成员,且有证据线索反映当时该组织一定程度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梁某涉黑组织于2000年至2002年组织实施了4起故意伤害案,该组织“黑白通吃”恶名远扬,群众敢怒不敢言,执法人员不敢真正执法。

被害人何某是某区的鲈鱼商贩,因不满梁某涉黑组织垄断当地冰鲜鲈鱼市场,自行收鱼并在某区水产流通大会上发言质疑垄断,遂于2002年1月被该组织暴力报复,几乎丧命。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故意伤害案侦查。被害人控告其被故意伤害的原因是梁某手下要垄断冰鲜鲈鱼市场,其因提异议而被报复,还控告该组织垄断海鲜交易市场、有多名手下经常“打打杀杀”、外地运货司机因本地的“黑社会”太恶不敢来拉鱼等。

从被害人控告内容来看,控告已经明确指出梁某组织涉黑,其控告要求追究该涉黑组织的刑事责任,并非仅控告故意伤害犯罪。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害人何某在追诉期限内对梁某涉黑组织提出控告后,公安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故对该涉黑组织追诉不受诉讼期限限制,对案发时该涉黑组织全部成员的追诉亦不受诉讼期限限制。

部分组织成员虽于2001-2002年间陆续脱离该涉黑组织,但至被害人控告时未过追诉期限,对该部分成员追诉亦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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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本人不接受电话或微信语音咨询。若要咨询,请加我微信,待通过后在微信中留言。)



刑事专业律师何忠民
辩护律师的成长导师;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企业刑事危机处理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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