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子花50万买了某小区房子,因物业服务不到位,5年拒交物业费,万万没想到,物业公司竟将其告上了法庭!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1-24 23:01   浙江  
在吉林某小区,业主张先生(化名)在2018年花费50万元购入该小区一套住房后,因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采取了持续5年拒交物业费的方式以示抗议。
物业费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取与支付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契约精神。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物业服务质量与业主期望之间存在差距,常常引发争议。

案例回顾

2018年春天,张先生通过中介购入了吉林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当时,中介向他介绍这个小区环境优美、物业服务完善,这也是打动张先生选择这里的重要原因之一。

然而入住后,张先生发现小区的实际物业服务与承诺的相去甚远。电梯经常出现故障,即使报修也总是拖延处理;冬季供暖不稳定,室内温度时高时低;地下车库漏水严重,车位积水始终得不到解决;保安巡逻不到位,小区内还发生过几起电动车被盗事件。

"我每次找物业反映问题,他们不是说马上处理,就是说正在协调,但问题就是得不到根本解决。"张先生无奈地说。

2019年初,张先生第一次拒交物业费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李经理(化名)多次上门沟通:

"张先生,我理解您的心情,但物业费是我们维持小区基本运营的必要费用,您不能因为对个别服务不满意就完全拒绝支付啊。"

"我不是不讲理的人,但你们的服务实在太差了!这么多问题迟迟不解决,我凭什么要交钱?"张先生情绪激动地说。

就这样,双方的矛盾一直僵持不下。2023年底,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最终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他补交5年的物业费共计15000元及滞纳金。

庭审时,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记录、维修台账等证据,证明其持续提供了基础物业服务。张先生则出示了多份投诉记录和现场照片,表明物业服务确实存在诸多问题。

"作为物业公司,我们承认服务中有不够完善的地方,但我们从未放弃过对小区的管理职责。即使在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坚持提供基本服务。"物业公司代表在法庭上陈述。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需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服务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业主应当根据约定支付物业费等费用。

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存在以下几个关键点: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成立

张先生购买房屋入住小区时,已默认接受物业服务,与物业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公司的服务瑕疵

物业公司在电梯维护、供暖保障、安保等方面确实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业主的应对方式

张先生采取完全拒交物业费的方式并不适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人部分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全部物业费。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1.张先生应当补交5年物业费共计15000元,但考虑到物业服务确实存在瑕疵,酌情减免滞纳金。

2.物业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张先生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包括修复地下车库渗水、完善电梯维护制度、加强安保措施等。

3.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建立良性沟通机制,妥善解决今后可能出现的物业服务问题。

法院在判决书中还特别指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双方都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业主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如向主管部门投诉、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而不应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极端方式

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当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响应业主诉求,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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