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某地,一名货车司机驾驶着老板价值38万的货车,在执行运输任务时,意外撞上了同样属于老板的一辆价值150万元的奔驰轿车。
保险公司以"自己的车撞自己的车"为由拒绝理赔,这一说法让人哭笑不得。作为车主的老板面临着双重损失,而作为司机的员工也陷入了困境。
案例回顾
2023年2月15日,春节刚过,王师傅(化名)像往常一样驾驶公司的货车准备去送货。这是一辆价值38万元的解放重卡,王师傅已经开了三年,对这辆车再熟悉不过。
"王师傅,今天这批货要尽快送到,客户都等着用呢。"发货部的李主管(化名)叮嘱道。
"放心吧,我肯定按时完成任务。"王师傅信心满满地答道。
然而,事故就这样毫无预兆地发生了。在城东物流园区附近的一个转弯路口,当王师傅正常行驶时,一辆奔驰轿车突然从侧方出现。尽管王师傅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但由于货车重量较大,仍然与奔驰发生了碰撞。
"完了完了,这可是台奔驰啊!"王师傅一边报警一边懊恼地说。当他走近查看时,更是吃惊地发现,这竟然是老板张总(化名)的私家车。
很快,张总也赶到了现场。"张总,对不起,我真的不是故意的。"王师傅忐忑不安地说。
"先别着急,咱们按程序来,等交警来了再说。"张总表现得很冷静。
交警到场后,认定王师傅负主要责任。由于两辆车都投保了商业险,张总让王师傅不用担心,等保险公司处理就好。可是,让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的答复令人哭笑不得。
"什么叫不予理赔?"张总拿着保险公司的函件一脸疑惑。
"张总,保险公司说因为是自己的车撞自己的车,不符合理赔条件。"公司会计小张(化名)解释道。
"这太荒谬了!虽然两辆车都是我的,但明明是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啊!"张总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事故造成奔驰车损失达42万元,货车维修费用8万余元,两辆车的维修费用总计超过50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以"自家车撞自家车"为由拒绝理赔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起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保险法律关系等多个方面。
根据《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中,两辆车辆均已投保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援引"自己撞自己"的理由并不构成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该法律并未将"同一所有人的不同车辆之间发生碰撞"作为免责情形。
从劳动关系角度看,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王师傅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不能因为两辆车都属于同一所有人就否定保险赔偿的法律基础。
法院最终判决:
1.驳回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两辆车的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均应予以理赔,保险公司需按照保单约定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3.对于超出保险赔付金额的部分损失,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由相关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保险的本质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车辆所有权的归属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不能仅因车辆属于同一所有人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这个判决也体现了法律对商事主体正当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