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的一个寒冷冬日,山东某地某村的李大伯(化名)在自家田边发现了一个被遗弃的女婴。当时已年过五十的李大伯虽是村里的五保户,但看到不足月的女婴虚弱啼哭,心生不忍,将其抱回家中悉心照料。
李大伯给女婴取名李小慧(化名),含辛茹苦将其抚养成人。为了给养女更好的生活,他始终省吃俭用,靠着微薄的五保供养收入和打零工,供养小慧上学读书。
不料,2020年已经出嫁的李小慧突然以"养父年事已高,无法赡养,且双方没有血缘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大伯的收养关系。
案例回顾
1996年12月的一个清晨,李大伯在自家田边干活时,听到一阵微弱的啼哭声。循声望去,发现草堆里裹着一个襁褓中的女婴,浑身冰凉,嘴唇发紫。
"这么小的娃娃,谁这么狠心啊!"李大伯赶紧将女婴抱回家,用温水给孩子擦洗,又烧热水给她暖身子。
当时村里的王婶子(化名)看到后劝道:"老李啊,你一个五保户,自己都难养活,还是把娃送到福利院吧。"
"我这辈子没儿没女,遇到这孩子就是缘分。我一定会好好待她,给她一个家。"李大伯坚定地说。
就这样,李大伯开始了艰难的抚养之路。为了省钱,他靠着五保户补助和打零工的收入抚养小慧。夏天地里干活,他把小慧放在树荫下,时不时查看;冬天怕她冷,省下钱给她买新棉袄,自己却穿着补丁摞补丁的老衣服。
"爸,为什么别人都有妈妈,我没有啊?"小慧上学后问道。
"傻孩子,爸爸一个人也能把你养大。"李大伯摸着女儿的头说。
随着小慧渐渐长大,李大伯更加勤劳,供她读完职业学校。2018年,小慧结婚后,渐渐疏远了李大伯。2020年,她竟然提出要断绝关系。
在法庭上,小慧冷淡地说:"我们没有血缘关系,而且他年纪大了,我没能力赡养。"
"我不求你赡养,但你怎么能这样?这些年来,我当你是亲闺女啊!"李大伯老泪纵横。
村支书在庭审时作证说:"老李把全部积蓄都花在小慧身上,自己生病都舍不得去医院。他对小慧的感情,比亲生父亲还要深。"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李大伯虽然在收养李小慧时未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但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收养人和送养人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以补办登记。
本案中,李大伯抚养李小慧28年,双方已形成稳定的事实收养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1107条,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不得随意解除。只有在养父母有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或养子女有严重侵害养父母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李小慧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理由是"养父年事已高,无法赡养",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也违背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李大伯与李小慧虽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但已形成28年的事实收养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2.李大伯尽到了抚养义务,无任何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
3.李小慧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
驳回李小慧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同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李小慧继续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李大伯赡养费800元,并应定期探望。
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彰显了社会的道德价值。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亲情不能随意割裂,赡养义务不容推卸。养父母付出的养育之恩不应因是否有血缘关系而受到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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