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10年前给老母亲买了个公墓总价15600元,等老母亲去世下葬时,却遭工作人员:要求补缴90000元,否则办不了手续

文摘   2024-11-22 23:02   浙江  
安徽省某地的李先生(化名)在2010年以孝心为本,为年过七旬的母亲购置了一处公墓。他以15600元的总价购得墓地,并获得了完整的购墓凭证。当时墓园工作人员明确承诺,这笔费用已包含了所有相关费用,后续无需额外支付。
然而,2020年初,当83岁的母亲离世后,李先生前往墓园为母亲办理安葬手续时,却遭遇了令人震惊的一幕。墓园工作人员以"物价上涨"为由,要求他补缴9万元的差价费用,否则将无法办理安葬手续。

案例回顾

2010年春天,李先生看到母亲年事已高,便萌生了提前购置墓地的想法。经过多方考察,他选择了某郊区的某公墓园。

"这块位置很好,背山面水,是上等的风水宝地。"销售经理小张(化名)热情地介绍着,"现在办理还有优惠,总价15600元,包含墓地使用权、卫生防疫费、管理费等所有费用。"

"以后下葬还需要额外交钱吗?"李先生谨慎地询问。

"您放心,这是一次性付清,将来使用时绝对不会再收取任何费用。"小张信誓旦旦地保证,并出示了详细的购墓协议。

李先生当即付清全款,拿到了加盖公章的购墓凭证和正式协议。十年间,他时常带着母亲来墓园看看,憧憬着将来能让母亲在这里安息。

2020年初,李先生的母亲因病去世。他带着母亲的骨灰来到墓园办理安葬手续。

"对不起,您需要补交90000元的差价。"新来的工作人员翻看电脑后说道。

"这不可能!当初明明说好是一次性付清的!"李先生难以置信。

"这十年物价涨了很多,现在这个位置的墓地至少要10万以上。按照规定,您必须补齐差价。"工作人员态度强硬。

李先生拿出了当年的协议和凭证:"你们看,这上面白纸黑字写着'费用已结清',现在却要我补交这么多钱,这不是欺诈吗?"

"我们也是按规定办事,不补齐差价不能给您办理安葬手续。"工作人员不为所动。

眼看母亲的骨灰无法安葬,李先生既心痛又愤怒:"我母亲已经走了,连最后的归宿都要受这样的刁难,这让我如何向九泉之下的母亲交代?"

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先生不得不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最终将墓园方告上了法庭。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的基础性认识发生重大改变,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2014年双方签订的购墓协议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明确约定了价格为15600元,且包含所有相关费用,这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墓园方已收取全部费用并出具凭证,应当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虽然十年间物价确实上涨,但这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强调:"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才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物价上涨属于可预见的正常商业风险,墓园方应当自行承担。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墓地价格,并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墓园方在签订合同时承诺费用已结清,现要求巨额补缴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结果:

1.墓园方必须按原协议约定为李先生母亲提供安葬服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2.墓园方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逝者办理安葬手续;

3.墓园方需赔偿李先生因延误安葬产生的相关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00元;

4.墓园方需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警示相关经营者要恪守诚信,依法经营,维护殡葬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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