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近年来黄金价格的大幅上涨,双方就还款方式产生了严重分歧。债权人坚持按照原物返还的约定执行,而债务人则认为按照借贷时的市场价值折算更为合理。
案例回顾
2017年3月,刘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找到了多年好友张某寻求帮助。当时的交谈中,刘某诚恳地说:"老张,我这边生意上急需一笔资金,能不能帮帮忙,借我些黄金周转?"
张某念及多年友情,痛快地答应了:"你我这么多年的交情,需要帮忙我义不容辞。你打算借多少?"
"3600克黄金,两年内一定还你同样数量的黄金。"刘某说道。当时黄金价格在240元/克左右,折合人民币约86.4万元。
双方很快达成了借贷协议,张某将3600克黄金交给刘某。然而,原本约定的两年期限已过,刘某一直未能归还黄金。期间,张某多次催要,刘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4年初,黄金价格已经涨到了500元/克。在一次见面时,刘某表示:"老张,这些年黄金价格涨了一倍多,按原来的重量还,对我来说压力太大了。要不我按当初借的时候的价值还你现金?"
张某却坚持原物归还:"当初是借的黄金,现在就该还黄金。这要是借的股票,涨了是不是也按原来的价格还?"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刘某辩解道:"如果按现在的市价还3600克黄金,就需要180万元,这比当初借的数额整整多出近100万,这对我来说太不公平了。"
而张某则表示:"借黄金还黄金,这是我们最初的约定。黄金升值获利是我的合法权益,要是黄金跌了,难道他会多还我黄金吗?"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审理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虽然借贷标的物为黄金,但仍属于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且有效。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以及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刘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刘某已经超过约定的两年期限仍未归还黄金,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张某返还黄金3600克。
2.因逾期未还,刘某还应当支付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某承担。
法院认为,在特殊借贷关系中,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应当由出借人承担。如果价格上涨,出借人可以获得增值收益;如果价格下跌,出借人也要承担损失。这是市场经济规律的体现,也符合公平原则。
同时,法院强调,合同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和约定必须履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对履行方式作出明确约定,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否则应当严格履行。本案中虽然黄金价格上涨,但并未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因此不能改变原物返还的约定。
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契约精神,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它提醒人们在进行特殊借贷时,要充分考虑市场风险,明确约定还款方式,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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