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愤慨的是,当刘阿姨多次讨要工资无果后,在一次上门讨薪时,不仅遭到了王大爷的羞辱和驱赶,还被他以"私闯民宅"为由起诉至法院。
案例回顾
2022年初,在江苏某小区打扫卫生的刘阿姨通过邻居介绍认识了独居的王大爷。当时王大爷主动与刘阿姨搭话:"阿姨,我看你工作很勤快,不知道愿不愿意来我家帮忙照顾起居?"
刘阿姨听后有些犹豫,王大爷随即开出了优厚条件:"我一个人生活不方便,需要有人照顾饮食起居,打扫卫生。你要是愿意来,我每年给你18万,包吃包住,比你现在做保洁强多了。"
"这工资这么高?"刘阿姨有些不敢相信。
"我一个人住,退休金也不少,付得起。你要是干得好,以后还可以涨工资。"王大爷信誓旦旦地说。
看着王大爷真诚的样子,刘阿姨动心了。她本就是个农村妇女,丈夫早年因病去世,一直靠做保洁维持生计。想着有这样的高薪工作,刘阿姨欣然答应。
一年里,刘阿姨任劳任怨,从早到晚照顾王大爷的生活起居。每当她提起工资时,王大爷总是说:"钱肯定少不了你的,年底一起结。"
然而到了年底,王大爷却翻脸不认人:"我什么时候说过给你18万?你住在我家已经是我照顾你了,还想要钱?"
刘阿姨急了:"王大爷,这可是你亲口答应的,我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啊!"
"没有证据的事情就别说了,你愿意住就住,不愿意就走。"王大爷态度强硬。
此后,刘阿姨多次上门讨要工资,却总是吃闭门羹。2023年春节前,她再次上门讨薪时,王大爷不但拒不承认承诺,反而向法院起诉刘阿姨"私闯民宅",要求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起诉,刘阿姨既委屈又愤怒:"我不要别的,就要我应得的工钱。"无奈之下,她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提起反诉,要求王大爷支付一年的劳务费用。
案例分析
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涉及劳务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只要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王大爷明确承诺支付年薪18万元的口头协议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劳务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劳务,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支付报酬。刘阿姨在一年时间里提供了实际劳务,王大爷应当支付相应报酬。
即便双方对具体金额存在争议,也应当按照当地同类劳务的市场价格和实际服务时间进行合理确定。
关于"私闯民宅"的指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关于住所安宁权的规定,除因紧急情况外,未经同意,不得进入他人住所。但本案中,刘阿姨是为讨要合法劳动报酬而上门,且之前与王大爷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住所安宁权。
法院最终判决:
1.驳回王大爷关于"私闯民宅"的诉讼请求;
2.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务关系,考虑到当地保姆市场价格水平,参考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包吃包住情况,判令王大爷向刘阿姨支付一年劳务费用8.6万元;
3.王大爷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的处理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虽然最终支付金额低于口头承诺的18万元,但这一判决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也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同时,这也警示人们在进行劳务协议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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