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某地,李先生(化名)与前妻张女士(化名)离婚后,为支持女儿小雨的留学梦想,慷慨解囊拿出积蓄80万元。这笔钱凝聚着一个父亲的深情厚望,却未能如愿用于女儿的学业。
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前妻张女士在收到这笔钱后,竟与新男友将其挪用,购买了一辆私家车。这不仅辜负了李先生的信任,更让女儿的留学计划化为泡影。
案例回顾
2023年初,在得知女儿小雨(化名)有出国留学意向后,李先生主动联系了前妻张女士。
"小雨一直想去美国读书,我想支持她的梦想。"李先生在与前妻见面时说道,"我这些年攒了些钱,可以拿出80万支持她留学。"
张女士表现得十分激动:"真是太感谢你了,小雨知道后一定会很开心。这笔钱我一定专款专用,好好替她保管。"
本着对前妻的信任,李先生很快就将80万元转入了张女士的账户。然而一个月后,当李先生偶然在路上看到前妻和她的新男友开着一辆崭新的豪华轿车时,他的心一下子凉了。
"这是怎么回事?留学的钱呢?"李先生立即致电前妻询问。
"车是我和男朋友一起买的,怎么了?"张女士的语气变得冷淡。
"那80万是给小雨留学用的,你怎么能随便挪用?"李先生情绪激动地说。
"你给钱的时候也没说有什么条件,现在车都买了,你想怎样?"张女士毫不示弱。
得知此事的小雨难过地对父亲说:"爸,我知道你是为了我好,但是妈妈她......"
李先生握着女儿的手说:"别担心,爸爸一定会想办法帮你圆梦。"
此后,李先生多次与前妻协商归还钱款未果。张女士始终认为这笔钱是李先生主动给予的,且没有书面约定用途,她有权自行支配。为了讨回这笔原本用于女儿留学的钱款,李先生最终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将前妻张女士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李先生提供了与前妻的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这笔钱的用途是专门用于女儿留学。而张女士则辩称这是李先生的自愿赠与,她有权自主决定如何使用这笔钱。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结合本案,虽然李先生将80万元转给前妻张女士,但这笔款项具有明确的指定用途,属于"附义务赠与"。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反之,对于附义务赠与,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本案中,李先生转账时明确表示资金用途是为女儿小雨出国留学,这一点有通讯记录等证据支持。
张女士接受这笔钱时也表示认可这一用途,承诺"专款专用"。她却将这笔钱挪作他用,购买私家车,违背了赠与的初衷和约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危害债权的赠与行为。"虽然本案中李先生并非债权人,但基于赠与的特定目的未实现,且受赠人明显违背赠与初衷,法院应当支持赠与人的撤销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向张女士支付的80万元属于附义务赠与,其目的是专门用于女儿小雨的留学费用。张女士将这笔钱挪作他用,购买私家车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赠与的初衷和双方的约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
1.撤销李先生对张女士的80万元赠与;
2.张女士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李先生80万元;
3.案件受理费由张女士承担。
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保护,同时对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具有积极意义。作为父母,即使离婚后也应当履行对子女教育的责任,不能辜负另一方的善意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