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为讨女友开心,拿钱买房登记在女友名下,分手后索要购房款,女友表示:你自愿送给我的,不用还!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2-16 23:02   浙江  

恋爱期间,为博得女友欢心而买房的故事并不罕见。然而,当甜蜜的恋情走到尽头,这份"爱的馈赠"究竟该如何认定?

在安徽某地,小王(化名)与小李(化名)相恋期间,小王为了向女友展示诚意,斥资50余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女友小李名下。

但是好景不长,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此时,小王要求小李返还购房款,而小李则表示这是恋爱期间的赠与,拒绝返还。

案例回顾

2020年春天,通过朋友介绍,小王与小李相识并很快坠入爱河。小王是一名私企职员,小李在商场做导购,两人虽然都是普通上班族,但很是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感情。

恋爱三个月后,小李曾无意中提到:"要是有个自己的小家就好了,每天下班都能回到属于自己的房子里。"小王听后暗自下定决心要给女友一个惊喜。

经过一个月的购房考察,小王看中了一套50平米的小户型,总价52万元。虽然这笔钱几乎掏空了他多年的积蓄,但想到能给女友一个安稳的家,他觉得非常值得。

"李李,你觉得这套房子怎么样?"在看房时,小王故作随意地问道。

"地段不错,户型也挺温馨的。"小李毫不掩饰自己的喜爱。

"那就这套吧,我给你买下来。"小王笑着说。

小李惊讶道:"你说真的吗?这么贵的房子..."

"只要你喜欢就好,我们办理产权的时候直接写你的名字。"小王坚定地说。

就这样,在2020年8月,小王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将房产证登记在小李名下。然而,好景不长,到了2021年底,两人因为性格差异,加上对未来规划的分歧,最终决定分手。

分手后,小王多次找到小李,要求她归还购房款:"当时把房子登记在你名下,是因为我们在谈恋爱,现在既然分手了,房款应该还给我。"

小李则表示:"你当时说是送给我的,而且产权也是登记在我名下,这就是你的赠与,现在分手了就要回去,这样对吗?"

多次协商无果后,小王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购房款52万元及相应利息。而小李则坚持这是恋爱期间的赠与,拒绝返还。一场关于爱情与金钱的较量,就此展开。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小王将房产登记在小李名下的行为构成赠与,且该赠与已经完成物权转移登记,属于完成的赠与。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条规定。本案中,房产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权利已经转移,故小王无权单方面撤销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精神,在恋爱期间赠与房产的,如果赠与人能够证明赠与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结婚,可以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小王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小李名下的行为属于附条件赠与,其赠与目的是建立在双方将来结婚的基础之上。

2.双方在购房时虽未明确约定返还条件,但从交往过程、赠与时间及目的来看,该赠与行为与双方恋爱关系密切相关。

3.现双方已经分手,赠与的基础条件已经丧失,继续履行赠与显失公平。

最终判决:

1.法院判决被告小李向原告小王返还购房款52万元。但考虑到房产增值及小李在使用期间支付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法院同时判决小王对小李支付合理补偿。

这一判决既维护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考虑了受赠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这个案例也提醒恋爱中的年轻人:在进行重大财产处置时要理性决策,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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