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在美容店办卡花120万,家里突然急需用钱,女子要求退还,美容店:退是退不了的,只能消费。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2-31 05:04   浙江  

在上海某地,王女士(化名)在一家美容院办理了120万元的储值卡,原本期望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更多优惠服务。

可是,家中突发变故导致资金紧张,当她申请退还未消费金额时,美容院以"储值卡不可退款"为由予以拒绝。

案例回顾

2023年初,王女士在朋友推荐下来到位于上海某地的高端美容会所。美容顾问小林(化名)热情接待了她:"王女士,我们店最近有特别优惠活动,充值100万送30万,还可以享受VIP专属服务和高端产品折扣。"

在优惠政策的吸引下,王女士当即决定办理储值卡。"这样的优惠确实很划算,我平时也比较注重皮肤护理。"王女士思考片刻后表示同意,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120万元。

然而仅仅两个月后,王女士的家庭遭遇变故,父亲突发重病需要大额医疗费。此时她的储值卡仅消费了不到10万元。焦急万分的王女士立即赶到美容会所,希望能够退还剩余的储值金额。

"不好意思王女士,我们店的储值卡是不能退款的,这在办卡时已经说明了。"店长小周(化名)解释道,"但您可以继续使用或者等有时间再来消费。"

"我父亲生病急需用钱,这么大笔钱对我来说太重要了。"王女士急切地说,"我愿意承担一定的违约金,请你们通融一下。"

美容会所依然坚持己见:"这是店里的规定,我们确实无法退款,但您可以多带朋友一起来享受服务。"

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女士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仍未达成和解。无奈之下,她将美容会所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未消费的110余万元储值金额。

在法庭上,美容会所辩称:"储值卡明确写明不可退款,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已经给予了充值优惠,若随意退款将严重影响店铺正常经营。"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保修等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本案中,虽然美容会所在储值卡上注明"不可退款"条款,但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格式条款中含有"概不退还"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该条款无效。特别是在储值金额巨大(120万元)的情况下,这种"不可退款"的格式条款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属于霸王条款。

法院认为:

1.消费者支付如此大额预付款,实质上构成了对经营者的资金融通。当消费者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继续消费时,经营者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处理。

2.美容会所提供的30万赠送金确实构成优惠,但这不应成为拒绝退还消费者本金的理由。

3.考虑到经营者已提供部分服务且确实存在运营成本,可在退款时扣除合理费用。

最终判决如下:

美容会所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王女士储值卡余额110万元,但可扣除已实际消费金额及合理运营成本5%(即5.5万元)。实际应退还金额为104.5万元。同时,赠送的30万元优惠额度自动失效。

这一判决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考虑到了经营者的合理诉求,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该案例也向美容行业传达了明确信号:虽然预付式消费模式本身无可厚非,但经营者不能过分侵害消费者权益,应当建立合理的退费机制,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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