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拿5.25万元现金去银行换崭新人民币,事后银行联系男子,称多给了男子1万元钱要求返还,男子:离柜概不负责!法院判了

文摘   2025-01-01 05:02   浙江  

在江苏某地,市民李先生(化名)前往银行准备将5.25万元现金更换成崭新人民币用作春节红包。可是,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因操作失误多给了李先生1万元现金。

当银行发现此失误并联系李先生要求返还多支付的款项时,李先生却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归还。

案例回顾

2023年1月16日,春节临近,李先生携带5.25万元现金来到银行,准备兑换成崭新人民币。

"您好,我想把这些钱换成新钞,准备用来发红包。"李先生将钱递给柜员小张(化名)。

"好的,请稍等,我来为您清点和更换。"小张接过现金,开始认真清点并准备新钞。在这个繁忙的节前时段,柜台业务量较大,小张在清点和更换现金的过程中,不慎将6.25万元新钞装入钱袋中交给了李先生。

"请您清点一下金额。"小张一边说着,一边将钱袋递给李先生。

李先生简单翻看了几下,确认是新钞后便签字离开了银行。当天下午,在例行盘点时,银行发现现金出现了1万元的差额。经过核查监控和业务记录,确认是李先生的兑换业务出现了差错。

"李先生,您好,今天中午您在我行办理的现金兑换业务中,我们多给您了1万元,请您尽快将多付的款项退还给银行。"银行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李先生。

"不可能,我带了多少钱你们心里清楚,而且你们柜台不是有'离柜概不负责'的提示吗?我已经离开柜台了,这事就这样吧。"李先生断然拒绝。

接下来的几天里,银行多次与李先生沟通,试图说服他返还多得的款项。"李先生,多付的钱款属于银行财产,您应当退还。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请您配合。"

"我没有多拿你们的钱,即使真的多给了,那也是你们自己工作疏忽。离柜后的事情与我无关,不要再打电话骚扰我了。"李先生始终坚持自己的立场。

案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银行多付款项的返还问题,涉及不当得利、诚信原则等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李先生因银行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获得超出约定数额的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这笔款项并非基于任何合法原因取得,应当返还给银行。

关于李先生援引"离柜概不负责"作为抗辩理由,这种告示仅是提示性质的,并不能成为客户拒绝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即使银行工作人员存在工作疏忽,也不能成为当事人据为己有的理由。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债权人受领币种、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时,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本案中,银行发现差错后立即通知李先生,符合及时通知的法律要求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行返还多付的现金1万元;

2.驳回原告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银行虽然在清点现金环节存在工作疏忽,但这种过失并不能成为客户不当得利的合法依据。李先生明知超出约定数额仍拒不返还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同时,"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不能对抗法定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也不能成为客户拒绝履行返还义务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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