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意外的是,事故发生后,张大爷的子女并未选择与王先生协商解决,而是直接将其诉至法院,提出20万元的高额赔偿要求。
案例回顾
2023年3月的一个清晨,王先生正在工地现场与装修师傅交谈施工细节。"最近天气不错,咱们争取这个月底完工。"王先生满怀期待地说道。然而,这平静的早晨很快被一声巨响打破。
"砰——"伴随着刺耳的倒塌声,紧接着传来一声痛苦的呻吟。王先生和装修师傅闻声立即跑向声源处,发现一位老人被倒塌的建材压在腿部。这位老人就是经常在附近收废品的张大爷。
"快来人啊!帮忙把东西搬开!"王先生一边喊人,一边赶紧拨打了120。经过紧急救援,张大爷被及时送往医院,诊断结果显示右腿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在医院里,张大爷的儿子张明情绪激动地质问王先生:"你们工地怎么管理的?建材随便乱放,这不是害人吗?"
"大哥,我理解你的心情。"王先生解释道:"但是你父亲未经允许进入施工现场,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
"这事没得商量,我爸都这把年纪了,现在受这么重的伤,你必须负全责!"张明打断道。
随后的协商过程中,王先生表示愿意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但张家坚持要求全额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
"王先生,这不仅是医药费的问题,后续的康复治疗、护理费用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张大爷的女儿张蓉说。
"但是20万也太......"王先生话未说完,就被张明再次打断:"不接受就法院见!"
协商未果,2023年5月,张大爷的子女以张大爷的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就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张家坚持认为王先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王先生则主张张大爷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坍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先生作为装修工地的管理人确实存在建材堆放不当的情况。
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大爷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1.认定本案属于双方责任共同承担,其中张大爷承担主要责任(70%),王先生承担次要责任(30%)。
2.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张大爷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核定总额为12万元。按照责任比例:
(1)张大爷自行承担8.4万元(占70%)
(2)王先生赔偿3.6万元(占30%)
判决理由:
1.张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的危险性,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2.王先生作为施工场地管理人,在建材堆放方面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判决。
最终,双方均接受法院判决,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既要注意自身安全,也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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