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当李先生准备为孩子办理入学所需的户口迁移手续时,却被告知这套房屋早已被鉴定为危房,无法办理户口迁入。
案例回顾
2022年初,李先生为了孩子上学的需要,在房产中介小张(化名)的带领下看房。"这套房子虽然有些年头了,但是结构良好,价格也很实惠,而且离学校很近,非常适合您的需求。"房产中介小张热情地向李先生介绍道。
经过实地考察,李先生觉得这套房子虽然老旧但还算合适,便与房主王某(化名)签订了买卖合同。签约时,王某表示:"这房子我住了十多年,虽然有点旧,但绝对没问题,您尽管放心。"因为王某的保证,加上着急为孩子落户,李先生很快就支付了18万元房款,办理了过户手续。
然而,当李先生兴冲冲地带着材料去办理户口迁移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对不起,经查询,这套房屋在2015年就被鉴定为危房,按照规定是不能迁入户口的。"这个消息让李先生如遭雷击。
李先生立即联系房主王某,要求说明情况。"我也不知道这房子是危房啊,当时买的时候就是这样,一直住着也没出过事。"王某推脱道。李先生情绪激动地说:"您明明知道是危房,为什么卖房时不告诉我?现在孩子的户口没法迁,上学可怎么办?"
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先生找到中介小张求助。"这事我们也不知情,房主从未提及过房屋是危房的事情。"小张表示爱莫能助。眼看开学在即,户口问题还未解决,李先生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既然协商不成,那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李先生无奈地说。他收集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危房鉴定报告等证据,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在法庭上,王某仍然坚称自己并不知情,但当法官出示了2015年的危房鉴定报告时,王某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这份报告清晰地记录着房屋的危房等级和详细情况,而王某作为原房主,不可能对此一无所知。
案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以及房主是否违反了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真实意思表示。李先生购买房屋的目的是为孩子迁户口入学,这一目的在签订合同时已向房主明确表示。而房屋的危房状态直接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要素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订立时的说明义务规定,房主王某作为房屋出售方,对于房屋被鉴定为危房这一重要信息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王某明知房屋为危房却隐瞒不报,这种行为已构成违反诚信原则,属于欺诈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危房状态这一重要事实足以影响合同的订立,李先生基于对房屋状况的错误认知而签订合同,构成重大误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危险房屋不得进行出租、出售等经营活动。王某明知故违,其行为已违反相关行政法规。
法院判决结果
1.解除李先生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王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先生房款18万元;
3.考虑到李先生因此产生的时间成本和精神损失,王某需额外赔偿李先生损失费2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也警示房产交易各方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同时,提醒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要充分了解房屋状况,必要时可要求房主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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