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年的交往期间,小张为小李购买了豪车、奢侈品,支付各类消费,甚至为其购置了房产,累计支出高达1163万元。
案例回顾
2019年春天,在山西某地某高档咖啡厅,28岁的企业老板小张与20岁的在校大学生小李邂逅。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开始了甜蜜的恋爱生活。
"我会给你最好的生活,只要你好好学习,以后跟我结婚。"小张望着小李的眼睛深情地说。小李羞涩地点点头:"我会认真读书,将来做个配得上你的人。"
恋爱期间,小张对小李照顾周到。得知小李住在学校宿舍不太方便,小张立即在学校附近购置了一套120平米的精装修住房。"有了自己的房子,你学习起来也方便。"小张将房产证交给小李时说道。
不仅如此,小张还为小李购买了一辆百万级豪车,各种奢侈品包包、珠宝首饰更是不计其数。"你现在是我的女朋友,以后是我的妻子,这些都是应该的。"面对小李的推辞,小张总是这样说。
然而,甜蜜的时光总是短暂的。2023年夏天,小李大学毕业后,突然对小张说:"我们性格不合适,分手吧。"这个决定让小张措手不及。
"这四年我为你花费了一千多万,你就这样提分手?"小张难以置信。
"那些都是你自愿给我的,我又没强迫你。"小李态度冷淡,"感情的事勉强不来,我们不合适就是不合适。"
小张悲痛之余,清算了这四年的支出,竟然高达1163万元。他多次找小李协商返还财物,但小李始终以"自愿赠与"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小张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在恋爱期间的赠与财物。
"我付出这些,是建立在我们能够结婚的基础上。现在你单方面提出分手,这些赠与就失去了意义。"庭审时,小张这样陈述。
而小李则辩称:"恋爱期间的赠与都是无条件的,分手后要求返还,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案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附带条件,以及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而第六百五十八条明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以下几点:
第一,小张在恋爱期间为小李购买房产、汽车等贵重物品时,明确表示过"以后结婚"的意愿,这些赠与行为带有附条件性质,是建立在双方未来结婚的基础之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在条件成就时生效,条件未成就时不生效。
第二,对于日常消费和一般性礼品,如日常购物、餐饮等消费,属于恋爱交往中的正常支出,不属于附条件赠与的范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日常生活支出不属于请求返还的范围。
第三,小李在收受巨额财物后随即提出分手,且无正当理由,存在利用感情获取财物的主观恶意。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1.小李需返还房产一套(价值580万元)及豪车一辆(价值108万元);
2.奢侈品包包、珠宝首饰等附条件赠与物品需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总价值约320万元;
3.日常消费支出约155万元不予返还。
法院认为,在恋爱关系中,一方付出巨额财物是基于双方未来共同生活的期待,当这种期待因对方主观原因无法实现时,应当返还超出正常交往范围的财物,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个判决也给社会以警示:在恋爱关系中,既要重情重义,也要理性对待财物往来,防范感情欺骗带来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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