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发某地,一名男子不慎遗失了价值20万元的黄金项链,为尽快找回失物,他发布寻物启事并承诺8万元酬金。
不久后,项链被其同事拾到并主动归还,但在同事索要承诺的8万元酬金时,失主却以"本来就是我的东西,为什么要给你钱?"为由予以拒绝。
案例回顾
2023年8月的一天,江西某地某公司员工李明(化名)在下班途中突然发现自己佩戴的价值20万元黄金项链不见了。这条项链不仅价值不菲,更是他结婚时妻子送给他的纪念物,具有特殊的情感价值。
焦急万分的李明立即在公司员工群和社交平台发布了寻物启事:"今天在公司附近不慎遗失黄金项链一条,重约380克,是家人送的结婚纪念物。恳请拾到者归还,本人愿支付8万元酬金。"
三天后,同在一个部门工作的同事张华(化名)找到李明说:"李哥,那天下班的时候我在公司楼下看到一条金链子,应该就是你丢的那条。我一直在等失主找上门来。"
李明激动地确认那确实是自己遗失的项链后说:"太感谢你了,这条项链对我来说意义重大。"
可是在归还项链时,张华提出:"李哥,你不是说愿意给8万元酬金吗?这链子我好好保管了几天,你看..."
李明的态度突然变得冷淡:"这本来就是我的东西,你捡到归还不是应该的吗?为什么要给你钱?再说了,你作为同事,不更应该主动归还吗?"
张华感到很委屈:"当初是你自己承诺给8万元酬金的,我信任你才把项链还给你,你现在这样说是不是太不讲信用了?"
双方就酬金问题争执不下。张华认为李明违背了承诺,而李明则坚持认为不应该支付酬金。协商无果后,张华将李明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寻物启事中承诺的8万元酬金。
在法庭上,张华出示了李明发布寻物启事的截图,而李明则辩称拾金不昧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且他们是同事关系,不应该索要酬金。
案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失主发布寻物启事承诺的酬金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拾得人是否有权主张该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处分他人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拾得人张华在发现项链后,履行了妥善保管和及时归还的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317条明确指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案中拾得人在三天内就主动归还失物,体现了诚信品德。
关键在于《民法典》第128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自己的意愿承担民事义务、承诺给付,应当依约履行。"李明在寻物启事中明确承诺8万元酬金,这一承诺构成了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李明通过寻物启事作出的酬金承诺,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悬赏承诺关系,当张华完成了约定条件(找到并归还项链),李明就应当履行支付酬金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明发布的寻物启事中明确承诺给予酬金,这一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张华基于对该承诺的信任归还了项链,已经完成了悬赏行为的条件。
虽然李明与张华是同事关系,但这并不影响承诺的效力。拾金不昧虽是公民道德义务,但不影响拾得人获得事先承诺的合理报酬的权利。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
1.被告李明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华支付承诺的寻物酬金8万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既维护了诚信原则,也保护了拾得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引导社会形成诚信守约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