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在出租屋内发现21根金条,竟偷偷拿走,2个月后被抓。男子:“我还了呀,就是晚了2个月而已,凭啥抓我?”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2-08 23:01   浙江  
在江西某地,一名男子在出租屋内意外发现21根金条,本应立即报警或设法寻找失主,他却选择将这批价值不菲的金条私自占有。
两个月后,当他被警方抓获时,竟然辩解道:"我后来不是把金条还回去了吗?就是晚了两个月而已,为什么要抓我?"

案例回顾

2023年1月初,在江西某地的一处住宅小区内,王某(化名)正准备搬离租住了半年的出租屋。在清理房间时,他突然在衣柜深处发现了一个不起眼的纸盒,打开一看,里面赫然躺着21根金条。

"这是真的黄金吗?"王某拿起一根仔细端详,心跳加速。他立即找到附近的金店进行鉴定,确认这些确实是足金金条,每根重约50克,总价值超过50万元。

面对这笔意外之财,王某不但没有及时报警,反而将金条全部据为己有。"反正也不知道是谁的,我先收着,万一没人来认领不就是我的了。"王某后来在笔录中这样交代自己当时的想法。

直到3月中旬,房东李女士(化名)在整理个人物品时,突然发现自己珍藏的金条不见了。这些金条是她多年积蓄购买的,一直存放在出租屋的衣柜里。她立即报警,并提供了购买凭证等证据。

警方很快就锁定了王某。当警察上门调查时,王某这才慌了神:"我知道错了,这些金条我都还给你们,一根都没少。"

"你既然知道这些金条不是你的,为什么不立即报警或者归还失主?"警察问道。

"我本来想等人来认领的,而且现在不是都还回来了吗?就是晚了两个月而已,这也要抓我吗?"王某仍然试图为自己开脱。

然而,王某的辩解并未得到警方认可。根据调查,这两个月期间,王某不仅将金条据为己有,还打算等风声过去后变卖几根来改善生活。若不是警方介入,这些金条可能永远都不会物归原主。

最终,王某因涉嫌侵占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在他家中,警方当场找回了完整的21根金条,并已归还给合法所有人李女士。

案例分析

从法律角度分析,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王某明知金条是他人遗失物品,仍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

客观方面:王某实施了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侵犯对象:涉案金条价值超过50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违法性: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关于遗失物处理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作为承租人,王某发现遗失物后应当及时归还权利人或者交给有关部门,而不是擅自将其据为己有。

虽然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归还了全部金条,但这种行为属于"案发后被动退赃",不能成为其无罪或者免责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精神,案发后被动退赃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考虑到以下因素:

1.王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2.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3.全部赃物已追回并归还被害人

4.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这个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政策中"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既维护了法律的威严,保护了公民财产权益,也考虑到了王某的认罪态度和悔过表现,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个案例也警示公众:面对他人遗失物品,应当遵纪守法,及时归还或者上交有关部门,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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