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在出租屋内,意外发现15万现金。男子报警后将钱归还,结果房东却说有25万,要求返还另外10万元。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2-19 23:01   浙江  

在山西某地一个普通的住宅小区里,租客李明(化名)在整理租住的出租屋时,意外在衣柜夹层中发现了一笔数额巨大的现金。秉持诚信原则,他立即报警并如实上交了找到的15万元现金。

可是,事情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转折。当房东张女士(化名)前来认领时,却声称自己存放在衣柜夹层的现金金额是25万元,要求李明归还"剩余"的10万元。

案例回顾

2023年1月的一天,在山西某地某小区的一间出租屋内,李明正在整理自己租住了近一年的房间。当他清理到卧室的衣柜时,意外发现衣柜上层的夹缝处藏着一个牛皮纸袋。

"这是什么?"李明疑惑地打开纸袋,顿时愣住了——里面整整齐齐码放着一叠现金。他仔细清点后发现是15万元。

"这么多钱,一定是房东的!得赶紧报警。"李明立即拨打了110。很快,派出所民警张警官赶到现场。

"李先生,你是在这个位置发现的现金?"张警官指着衣柜上层确认道。

"是的,我发现后就没有动过,原封不动放在这里等您们来。"李明如实回答。

警方随后联系到了房东张女士。当天下午,张女士急匆匆赶到派出所。看到钱后,她的表情却有些异样。

"这不对,我放在那里的是25万元,怎么就只有15万?"张女士激动地说,"李明,你是不是私吞了其他的钱?"

"张女士,我发现钱后就立即报警了,真的只有15万,您可以问问在场的警官。"李明急于解释。

"不可能!我清清楚楚记得是25万,我那时特意数过的!"张女士情绪激动地说,"你一定要把剩下的10万元还给我!"

面对张女士的指控,李明十分委屈:"我要是想据为己有,就不会报警了。我发现多少就上交多少,绝对没有私藏。"

就这样,本该是一件好事的拾金不昧,却演变成了一场纠纷。张女士坚持认为李明藏匿了10万元,而李明则表示自己清白无辜。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这起纠纷被诉至当地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由于分歧太大,调解均未成功。张女士始终坚持要求李明返还"剩余"的10万元,而李明则一再申明自己确实只找到了15万元。

案例分析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起案件主要涉及《民法典》中关于遗失物认领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遗失物在发布招领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本案中,李明发现现金后立即报警并上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诚实守信的品德。而对于房东张女士主张原有25万元的诉求,根据《民法典》第六十四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女士始终无法提供确实存放25万元的有效证据:

1.没有存取记录或其他书面凭证;

2.无法说明具体存放时间和原因;

3.没有证人证明该笔款项的来源和数额。

与此相对,李明方面则有以下有利事实:

1.发现现金后第一时间报警;

2.有警方清点金额的证明;

3.整个过程都有执法记录仪拍摄;

4.个人征信记录良好,无不良记录。

最终,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经过审理做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张女士要求被告李明支付10万元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1.原告张女士主张存放25万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2.被告李明发现现金后及时报警,并有完整的执法记录佐证;

3.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现场清点金额为15万元。

同时,法院对李明的拾金不昧行为予以表扬,认为其行为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品德的可贵之处。本案的判决既维护了拾金不昧者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弘扬诚信的正确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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