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某地,一位女子到银行兑换6.25万元新钞,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出现失误,多给了顾客1万元现金。
当银行发现错误并联系该女子退还多付款项时,女子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退还。
案例回顾
2023年某天上午,市民李女士(化名)来到广东某银行营业厅,准备将手中的6.25万元现金更换成崭新人民币。
"您好,我想换一些新钞,这些是旧钱。"李女士将钱交给柜员小张(化名)。
"好的,请稍等,我来帮您清点和更换。"柜员小张接过现金,开始认真清点并准备更换新钞。
在处理业务过程中,由于系统显示出现短暂卡顿,加上当天客流量较大,小张在操作时不慎将7.25万元新钞放入了钱袋中,较原金额多出1万元。
"李女士,这是您的新钞,请您当面点清。"小张将装有新钞的钱袋递给李女士。
李女士在柜台前仔细清点:"嗯,没问题,钱我数过了。"随后在凭证上签字离开了银行。
当天下午,在进行当日业务核算时,银行发现了这个重大失误。营业部主任立即联系李女士:
"李女士,非常抱歉,今天在您办理兑换业务时,我们多给了您1万元,请您尽快将多余的钱款退还给银行。"
"不可能,我在柜台已经点清楚了,而且都签字确认了。离柜概不负责,这是你们银行的规定。"李女士断然拒绝。
银行方多次与李女士沟通无果:"李女士,这是我们工作人员的失误,请您理解并配合退还多付的款项。"
"我不管你们怎么说,钱是在柜台上交接的,我也当面点过了,现在说多给就多给,这种事情我不认可。"李女士始终坚持己见。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银行方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返还多支付的1万元及产生的相关利息。
案例分析
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涉及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多支付的1万元,构成无法律依据的利益取得,银行有权要求返还。
针对"离柜概不负责"的问题,这一表述仅是银行的内部管理规定,主要适用于客户在离开柜台后对已确认款项提出异议的情况。但这并不能成为当事人获取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李女士明知超出自己应得金额而拒不返还,违反了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银行交付现金的行为是基于双方对6.25万元兑换协议的合意,多付的1万元并非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结果:
基于上述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李女士应当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及产生的相应利息。
理由如下:
1.银行方误付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受损失方有权请求返还;
2."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不能成为当事人拒绝返还不当得利的合法依据;
3.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知道款项错付而拒不返还违反公平原则;
4.多付款项不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同时指出,在类似纠纷中,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避免类似错误发生;而客户也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主动配合更正明显的操作失误,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