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某地,1楼住户张某(化名)未经任何审批和备案,私自在自家房屋地下持续挖掘,历时6年,硬生生挖出了一个130平方米的"密室"。
这场任性的地下工程,严重破坏了建筑物的地基结构,导致楼体出现裂缝、沉降等安全隐患。
经专业机构鉴定,该建筑已成为危房,整栋楼房都面临着坍塌的风险,数百户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案例回顾
2018年初,张某以改造地下管道为由,开始在自家房屋地下施工。邻居王阿姨回忆道:"一开始我们以为他是在修下水道,谁知道这一挖就是好几年。"
施工期间,张某昼夜不停地往外运送泥土和砂石。"每天清晨5点就能听到敲敲打打的声音,晚上10点还在施工,我们多次反映都没用。"3楼的李大爷(化名)无奈地说。
2020年夏天,楼内业主开始发现异常。"我家墙壁突然出现了裂缝,一开始只是头发丝那么细,后来越来越宽。"住在2楼的赵女士(化名)说道。多位业主联名向物业反映情况,物业派人检查时,张某却以"进行简单装修"为由搪塞过去。
2022年,情况进一步恶化。"电梯运行时总有异响,地面也开始不平整了。"物业维修人员陈师傅表示,"最严重的是楼道里的瓷砖开始脱落,明显能感觉到楼体在往一边倾斜。"
2023年底,业主们终于发现了真相。"我们偶然发现他家地下竟然挖出了一个'地宫',用来做餐厅和娱乐室,光是挖掘面积就超过130平!"业委会主任张女士气愤地说。
随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专业机构鉴定显示,该违规地下室已严重危及建筑安全。"房子成了危房,我们的血汗钱都打了水漂,这楼谁还敢住啊!"7楼的周先生情绪激动地说。
面对质问,张某却辩解道:"我就是想多扩大点面积,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但事实上,在6年时间里,他始终无视周围住户的劝阻和投诉,执意推进这项危险工程,最终将一栋好好的楼房变成了危房。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地基作为建筑物的重要承重结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张某擅自改造地基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
《建筑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擅自变动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张某的地下挖掘行为,严重破坏了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已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法院判决结果
1.责令张某立即停止一切地下施工行为,在专业机构指导下进行回填加固工程,所需费用由张某承担。
2.判令张某赔偿全体业主因房屋贬值造成的损失共计1280万元。
3.赔偿业主因房屋维修、临时安置等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
4.承担建筑物安全鉴定费用及后续修缮加固费用共计460万元。
5.法院还要求张某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处以20万元罚款。判决同时明确指出,如后续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和损失,张某需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同时也警示广大业主:个人的装修改造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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