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除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完善其相应责任之外,还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做了明确,新增了六项制度,强化了上述人员的法律责任。
1、完善了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旧法对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已作规定,但具体内容未予明确。新法将忠实义务明确为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共存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冲突。勤勉义务要求董监高尽到管理者的合理注意,执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考虑。由此可见,忠实义务更多体现为消极义务,不去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回避自身利益与公司产生冲突;勤勉义务则表现为一种积极义务,要求管理者积极作为,始终以公司利益为上。
2、增加关联交易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新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己、近亲属、其他关联人,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应当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决议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就上述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董监高违反上述规定,以及攫取公司商业机会或者违反竞业限制而获取的收入,尽归公司所有。
3、强化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仅对董事等存在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新法则明确,只要董事未履行核查出资情况以及未及时催缴出资,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新法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只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而是要求积极的作为义务。
4、规定了职务行为过错赔偿责任。新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管理者执行职务时,一般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与民法典的归责原则一致。但是,法定代表人则不一样,即使一般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公司赔偿后也可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5、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忠实勤勉义务。新法将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层面,这是一大亮点,给中小股东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6、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侵权责任。新法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用的是“指示”,而非“指使”,原告的举证责任会小很多,有利于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责。
新《公司法》赋予管理者更多权力,势必需要设计相应的制约措施,以防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新增对控股股东、实控人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就是制约措施的重要体现。
作者:徐 飞
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苏州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成员库成员。吴江区廉洁合规企业联合会顾问律师。《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T/CASMES 19-2022)起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