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变化之限期实缴的过渡办法

学术   其他   2024-02-22 21:00   江苏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最重要的注册资本限期实缴制度规定了一个过渡做法,即:新设公司应在5年内缴足出资,存量公司应逐步调整至规定期限内,对于出资异常公司,登记机关可要求其及时调整。但是,新公司法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办法,而是留给了国务院另行规定。其实,伴随着新公司法颁布,市场监管总局已经着手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尽管最终出台的规定与征求意见稿会有所不同,但基本思路和做法应该不会相差太大,所以我们不妨先一起学习了解一下该征求意见稿。

1、明确存量公司设置3年过渡期。由于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设置了5年认缴期限,所以存量有限公司实际有8年期限可做调整,即2032年6月30日前必须实缴到位;至于股份公司,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新公司法规定设立时必须足额实缴,所以股份公司在3年过渡期必须调整到位,即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2、明确新设公司出资期限的适用规则。有限公司应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股份公司应在设立登记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同时,对于公司增资的适用规则,明确有限公司在5年内缴足,股份公司应在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方可作变更登记。还有上述实缴出资,无需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但公开募集股份的股份公司除外。

3、关于出资异常的判定处置存量公司出资期限30年以上、出资额10亿元以上的公司,结合行业特点、出资能力等,登记机关可会同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研判是否属于异常。经省级市监局同意,登记机关应要求其在6个月内调整出资期限和出资额。如果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明显过高,违背真实性原则,登记机关有权不予登记。



4、明确对特定公司的例外做法。(1)保持不变的公司。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2)经营异常的公司。新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导致无法调整注册资本,或者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登记机关可另册管理,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特别标注公示。

5、明确简易减资程序和条件。存量公司为了调整出资期限和出资额,可以依法减资,但只能减少认缴出资不能减少已实缴的出资。此外,还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然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日,公示期满后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就可以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具体条件为:(1)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资本;(2)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上述程序和条件与新公司法关于简易注销的规定基本一致。



该征求意见稿若配套落地,能够有效稳定市场预期,有序实现新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衔接,稳妥处理存量公司新旧法适用问题,确保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作者:徐 飞

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苏州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成员库成员。吴江区廉洁合规企业联合会顾问律师。《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T/CASMES 19-2022)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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