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上下班途中作为工作时间的延伸,劳动者在此期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应认定为工伤。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内容,且为越来越多人所熟知。
再把上下班途中延展开,入职报到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实也属于工伤。
或许有人会认为,入职报到与上班不是一个概念,入职报到途中意味着该新员工尚未办理入职手续,公司还没有实际的用工事实,所以该新员工还没有和公司建立起真正的劳动关系,从而否认工伤。但是,在公司提供入职通知书,该新员工接受后,在公司的指定时间试图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公司指定任务,这就说明该新员工与公司之间已形成管理事实,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换言之,这就是在“上班途中”,因此,以入职报到不等于上班为由回避工伤赔偿,显然不合理。江苏省也有这样一个案例:(2020)苏民申6126号案中,某电子公司向陈某发送入职报告邮件,邮件表明陈某可于2017年11月16日前往指定医院体检等,并于2017年11月21日至电子公司处办理报到手续后签订劳动合同。陈某完成了体检,但在报到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陈某无责。在认定工伤前,陈某起诉确认与电子公司的劳动关系,电子公司始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者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电子公司与陈某既无用工事实,亦未就劳动合同的订立达成合意,可见双方自始未建立劳动关系。但江苏省高院经审理后提出:“电子公司发送入职邮件通知中载明了陈某的工作岗位、薪酬以及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等信息。陈某依据通知要求完成了体检等,并按通知时间前往电子公司报到。虽然陈某因交通事故未能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就陈某向电子公司提供劳动、电子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已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据此形成劳动关系。”故,可以将入职报到途中理解为上班途中,毕竟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后,员工即开始第一天的工作,将报到途中等同于上班途中,这也更符合一般认知和逻辑。那离职回家的路上呢?有人可能会提出,办理离职手续后,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就此瓦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还能成立吗?但实际上,参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关系的存续也应持续至解除之日的二十四时止,除非该员工已在二十四时前与另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2018)苏行申742号案中,江苏省高院便持以上观点,提出:“因文苑宾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2016年3月23日在该单位离职及在涉案事故发生前,已与其他单位形成相关劳动关系,故根据上述规定,其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的终止仍应当于当日的二十四时终止。”据此,员工辞职后,当天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回家路上,仍可视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下班途中,也就是说,在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为工伤。因此,在前述(2018)苏行申742号案中,江苏省高院认为,人社局作出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驳回用人单位文苑宾馆的再审申请。在合理时间内,为开始或结束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而往返劳动者居住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首日上班和离职当日的“途中”亦是为了工作而往返公司与住所,劳动关系一般在此期间已经产生或尚未消灭,属于“上下班途中”,在此情形下,以员工尚未办理正式入职手续或员工已经辞职为由,并不能阻止工伤的认定。
作者:庞馨黎
毕业于东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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