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千万别抽逃出资

学术   2024-05-23 21:21   江苏  



公司作为拟制的人,通过拥有自己的财产,并聚拢人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实缴到位,不得抽回,归根结底是保障公司资本充实。新公司法强化了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和法律后果。
何谓抽逃出资,新公司法依然没有明确的定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只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三种情形,但在兜底条款中对抽逃出资做了一个概括性的描述: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所以,抽逃出资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法定程序,二是将出资抽回
实务中典型的有三种行为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
  1.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公司的财务报表表面上显示有利润可供分配,但经审计实际利润系虚假,那么之前所谓的利润分配就是股东抽逃出资。
  2.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在最高院(2023)最高法民申340号案件中,丁某从甲公司账户以贷款、材料费的名义向案外人转款800多万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800多万元属于甲公司的正常经营费用,法院认定丁某存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3.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该情形做得比较隐蔽,双方似乎发生了交易并支付了对价,但对价往往并不公允合理,从而减少了公司的资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构成股东抽逃出资。
除了上述三种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实务中当然还有其他抽逃出资的变种,尤其是有一种情况,股东转出资金后,后续再注资进来,是否能算作弥补之前的抽逃出资呢?最高院曾处理类似的案例,在(2022)最高法民申290号案件中,胡某出资1.8亿元至中融公司,当天即转出,两年后通过天地公司汇款2亿元给中融公司,法院认为中融公司与天地公司存在多笔业务往来,账目繁多,胡某未能证明该2亿元系补足出资,故其行为仍旧构成抽逃出资。由此可见,股东抽逃出资后,事后的注资若与补足出资无关,那么其行为仍旧构成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很严重。

首先是民事责任。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抽逃出资的责任主体不仅仅是抽逃出资的股东,还有未尽勤勉忠实义务的董监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也不局限于资金利息损失,还包括其他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比如订单损失、客户索赔等等。股东抽逃出资产生的法律后果还不只是这样,其股东权利也将受到限制,比如:决策权、利润分配权、增资认购权等,公司可以根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限制抽逃出资的股东行使相应权利。抽逃出资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就是股东失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经董事会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补缴,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即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其次是行政责任。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然最为严重的还是刑事法律后果,即刑法第159条抽逃出资罪,不过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公司资本是公司的信用基础,股东抽逃出资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进而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新公司法加强了禁止抽逃出资规则,以维持公司资本,保护交易安全。






作者:徐 飞

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苏州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成员库成员。吴江区廉洁合规企业联合会顾问律师。《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T/CASMES 19-2022)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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