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竣工结算的工程款债权能否迳行转让

学术   2024-10-17 21:04   江苏  
最近有当事人前来咨询,施工单位将未经竣工结算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通知业主后续工程款向第三方支付,业主对此有异议,认为双方之间的工程价款尚未竣工结算,故不同意该债权转让。那么,上述未经竣工结算的工程款债权能否直接单方转让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只需通知债务人的单方债权转让;另一种是需经债务人同意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未经竣工结算的工程款债权,是属于哪一种的债权转让呢?
债权的单方转让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债权确定且有效存在;2、债权具有可让与性;3、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并通知债务人。如果拟转让的债权尚不确定,即使通知了债务人,转让行为也无效。在鲁法【2024】623号案例中,山东法院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经济往来频繁,各笔借款及利息并未详细结算,无法确定具体的债权金额,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请金额的基础债权存在,最终驳回受让债权的第三方的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价款结算既包括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也包括对合同履行过程工程变更、索赔、违约等导致合同价款变化的事项予以调整和确定,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因此,施工单位在主张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承担工程施工、办理竣工验收、提交工程资料、违约索赔等义务和责任。在(2020)渝民终484号案件中,重庆法院认为:竣工结算并非债权,结算必然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故本案中的债权转让协议具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属性。

由此可见,未经竣工结算的工程款债权实质上并不是确定且有效存在的债权,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施工合同中的其他权利义务交织在一起,其转让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经业主的同意,方可将自己在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


当然,实务中也有不同裁判观点,认为未经竣工结算的工程款债权可以直接转让,而无需经债务人的同意。理由主要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并不禁止该债权转让;而且债权金额未确定不影响转让行为效力,具体金额可以由新债权人与债务人结算,也可以由法院或者鉴定机构确定。

但是无论如何,从保障合同顺利履行以及充分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考虑,我们在债权转让问题上应该谨慎为之,如果工程价款债权未经竣工结算,可能导致其债权并不确定,迳行转让不一定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三方应充分合意或者待债权确定后再行转让。


作者:徐 飞

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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