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严重违纪,公司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学术   2024-08-01 20:52   江苏  


上月在外培训,老师提出一个问题:用人单位拟解除与工会主席的劳动关系,应该怎么做?


平日里也涉及到不少解除劳动关系的咨询和案件,但尚未接触到工会主席相关的,此番听到老师提问,却因时间原因未能听到老师解答,回苏后自行简单研究一番。


工会主席是劳动者,但因其“工会主席”的特殊身份,法律对其有特殊保护。譬如:《工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南京法院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便依据该规定,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工会主席的正当履职行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主席作为工会干部,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合规履行职责,因此,可能与用人单位利益产生矛盾。正如该典型案例中的谭某,其作为工会主席,被所在的设备公司要求将工会账户中的款项汇入公司行政账户,但谭某请示上级工会后,上级工会回复称未经第三方审计,不得随意调用工会资产。谭某因此拒绝设备公司的要求,但设备公司却以此为由,向谭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对此,法院认为:“谭某拒绝将工会账户款项转入公司行政账户,系履行工会主席的职责,故设备公司与谭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并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设备公司应按原工资标准赔偿谭某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损失”。


《工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及该典型案例为工会人员履行自身职责、发挥自身职能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如果是工会主席严重违规违纪呢?


《工会法》第十九条明确“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但“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关于该条规定中的“个人严重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三种情形。


由此可见,《工会法》认可用人单位单方面与严重违规违纪的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江苏省范围内,此类解除还存在限制。


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24号,文件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其他附加条件限制,因此,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剔除了用人单位的限制,且上海等地也依照该文件精神做出相关判例,但是,《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确需变更其工作单位、工作岗位,或者被所在单位认定需要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和上一级工会同意。”这使得江苏范围内用人单位要与违规违纪的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仍应先征得本级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只是,苏州范围内,对于“征得本级和上一级工会同意”这一条件的认定,从司法判例来看,较为宽松。(2020)苏05民终2615号案件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单某作为依利安达公司工会主席,依利安达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起诉前已依法通知本级及上一级工会,相关工会组织亦未表示反对意见。”并判定本案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合法。


就目前可见的案例来讲,苏州并不要求必须得到本级和上一级工会的书面肯定答复,仅有通知记录及相关工会未明确反对即可。


但苏州的案例并非在整个江苏都通用,就如(2020)苏0404民初292号案件中,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仍是严格遵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切实得到同意的回复。


故,在苏州范围内,如要与违规违纪的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关系,至少在起诉前依法通知本级及上一级工会。如要进一步保证合规,应在得到本级及上一级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再行解除劳动关系。如本级及上一级工会不予回复或相互推诿,也可以考虑另行发出通知进行催促,请求该工会在期限内答复,尽可能往江苏省规定靠拢,降低违法解除的风险。



作者:庞馨黎

毕业于东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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