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番茄小说拟投放十万本AI小说的新闻引发网文圈激烈讨论。自ChatGPT出现以后,有关AI的信息越发夺人眼球。就AI辅助文章创作一事,除番茄以外,像起点等网站,也都提供内置AI来协助作者写作。那么,AI生成的小说等是否具有版权呢?
“中国AI作品第一案”、2020年度深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创新案例之三,腾讯公司诉盈讯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腾讯公司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采集并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的文字结构,参考不同类型股民读者的需求,以及腾讯公司收集的股市数据,以腾讯公司独特的表达意愿形成涉案文章。对于该涉案文章,法院从“文章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以及“文章的生成过程是否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两方面进行考量判断。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且涉案文章由腾讯公司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体体现腾讯公司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腾讯公司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两点:
第一,依照《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法院仍是以该条款为基准,以“独创性”来判断AI创作的文章等是否构成作品。以小说为例,在AI软件中输入作者拟定的人物设定、大纲、语言风格等,创造出和市场上已有小说不尽相同的网文,具备“独创性”特征,那么,很难否认该AI生成小说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第二,拥有著作权的AI生成作品,著作权并不归属于AI。《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其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排除了AI成为著作权人的可能性。
AI软件的开发者自然也不是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人,AI软件开发者开发相关人工智能,对于该软件具有知识产权,但其知识产权不能覆盖到其他人利用该AI软件生成的文章等。
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人与普通作品的著作权人一样,应该是作品本身的创作人,也就是AI终端使用者。因此,即使案件中的Dreamwriter是由腾讯财经开发的软件,也是因为涉案作品“由腾讯公司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才被认定是腾讯公司的法人作品。
AI技术不断成熟,且不谈论番茄小说为推广AI小说,与作者签订小说授权AI使用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作者利用AI软件辅助创作,在对网文要求“日更上万”的时代里,已成为必然趋势。作者以其独特思维使用AI软件,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小说创作,并成为小说的著作权人,但同时也需进一步甄别AI软件提供的信息是否存在侵权、抄袭、融梗等情况,以免身陷法律纠纷。
而说到法律纠纷,现有公开的人工智能相关司法判例尚且不多,法律规定大多也停留在AI时代以前,可以期待将来有更多、更完善的法律文件、司法实践来规范AI创作。
作者:庞馨黎
毕业于东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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