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注销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如已注销的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导致债权人不能及时申报债权、从而未能获得清偿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该公司法人的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第三人等列为诉讼当事人。
但除了有公司在被起诉前即已注销外,现实中,还存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公司注销的情况。诉讼过程中被告公司得以注销,一般是因被告公司向登记主管机关隐瞒未决诉讼,未对公司债权债务依法进行清算,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申请变更被告,将被告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出资人、注销登记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第三人等作为新的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譬如:(2020)最高法知民终232号案中,对于一审因被告公司注销而变更被告一事,最高院认为:“本案中贝齿公司虽然已经在诉讼过程中注销,但原审法院应当变更贝齿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等为本案当事人继续审理本案。”但如果是二审中发现被告公司注销的呢?也可以直接变更被告吗?这里需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告公司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注销,例如(2019)苏民终28号案,江苏省高院提出:“姬某作为雅思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显然明知雅思公司涉及未了诉讼,更显然明知一审法院判令雅思公司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仍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有悖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显属违法失信行为。二审程序中,根据上诉人申请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变更姬某为当事人,不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且,为及时保障美克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增加权利人诉累和不必要的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根据美克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二审当事人变更申请,同时结合姬某系雅思公司唯一股东,且在投资人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的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在二审程序中变更原审被告雅思公司为姬某,并判令其承担应由原雅思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种则是一审中已经注销但一直到二审才发现,例如(2023)粤01民终15747号案,广州中院认为:“日盛合伙企业在一审诉讼期间即已注销了工商登记……鉴于日盛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即丧失诉讼主体资格,而上述注销事实发生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故一审法院仍以日盛合伙企业作为被告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重审。”广州中院基于“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判决发回重审。但结合江苏省高院的案例,江苏省高院反复提及“唯一股东”“明知一审判决”等,可以推测,广州案件发回重审也是为了保护被注销公司的股东等人的诉权,以免其在对一审情况不够明了的情况下直接进入二审程序,失去上诉的权利。但在二审中发现公司被注销的,无论是继续审理情况下的被上诉人,还是发回重审后的被告,仍是由该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人、注销登记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第三人等担任,并依法承担责任。换言之,注销公司并不能逃避责任与义务,反而在诉讼中注销公司可能会面临司法处罚。2022年,宁夏某物业公司股东张某和郝某在诉讼过程中注销公司,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认为这种行为造成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既违反诚信原则,又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对二人作出处罚,对张某罚款10000元、郝某罚款1000元。被告公司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依法参与诉讼程序。而作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时时查看被告公司是否突然发出有关注销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及时提出注销异议。如发现时已过公示期,尽快联系法官,表明被告公司注销的情况,申请变更被告。
作者:庞馨黎
毕业于东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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