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的法律后果

学术   其他   2024-04-23 20:52   江苏  




日前,有当事人前来咨询,夫妻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将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和责任,比如:夫妻公司是否会被认定为一人公司,夫妻是否共同承担股东责任,夫妻持股比例是否就是夫妻财产约定,等等。针对这些问题,稍作研究,共享大家。


1、夫妻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存在争议。所谓一人公司,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说,夫妻公司若被认定为一人公司,公司债务极易穿透到夫妻个人,股东的有限责任也就失去了意义。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的问题存在争议。2014年江苏省高院在《江苏高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明确:夫妻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个人设立的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公司,除非债权人有初步证据证实存在财产混同,那么夫妻股东应当就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当时的江苏高院是倾向于否定说的,即夫妻公司不等同于一人公司。但在2020年后,随着最高院的一个再审案件出炉,观点发生反转。在(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夫妻公司属于一人公司,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夫妻公司的股东主体利益具有一致性和实质上的单一性;二是夫妻公司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实质上构成了一人公司。尽管有最高院的判例在前,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中,仍旧有不少人不认同最高院的观点,肯定说仍有其不合理的地方值得商榷。首先,夫妻并非完全的共同体,不能因为存在共同利益就全盘否认个人利益的存在,夫妻各自依旧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次,夫妻并非全部财产共同所有,现实中AA制亦属常态;最后,夫妻公司中也可引入第三方担任监事,对夫妻公司形成有效监督。



2、夫妻公司中股东责任并不必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违规减资、违法分配利润等法律责任,若该股东需要承担责任,那么配偶一方是否需要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为“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基于夫妻双方共同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者虽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能够证明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遵循上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则,我们就不难判定夫妻公司中股东责任是否都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了。我们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来分析研判这个问题:一、夫妻中一方登记为公司股东,一般不应将股东责任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二、夫妻双方均为公司显名股东,股东责任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彼此互负连带责任;三、夫妻一方是公司股东,另一方虽非股东,但在公司担任实职,比如财务人员,较大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经营,由此判定股东责任为夫妻共同债务;四、夫妻一方代配偶方在公司中持股,基于夫妻之间拥有相互完全代理的权利,也很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作出意思表示,股东责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公司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该部分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离婚时不应按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而应按《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处理,即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此已经明确。

综上,夫妻公司因股东身份的特殊性,股权架构设计、夫妻财产约定、股东责任设定、持股比例安排等均需作更为严格且周密的布置,否则极易造成重大法律后果和责任。



作者:徐 飞

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苏州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成员库成员。吴江区廉洁合规企业联合会顾问律师。《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T/CASMES 19-2022)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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