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变化之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学术   其他   2024-01-12 21:19   江苏  




新《公司法》共有266个条款,仅有36条是从旧法中平移而来,有49条是新增的,181条做了较大程度的修改。上一篇文章就公司资本制度,梳理了六大变化,本文再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角度出发,找出其中的亮点。


1、允许公司不设监事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责。新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股份有限公司亦同。不过,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情况下,应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还可以不设监事。当然,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监事会,或者监事,或者代替监事职能的审计委员会。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这与国际通行的企业合规建设三道防线中最后一道防线是相一致的,由审计部门监督落实企业合规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责任追究措施。


2、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三人以上的,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是公司如果已设有监事会且有职工监事的,则不需要强制再设职工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三人以上的,应当有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只设一名监事。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与劳动法规定一致,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3、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发生较大变化。新法要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采取“过半数”的决议通过方式,而非“半数以上”,更精确体现多数决的原则。允许公司以电子通讯方式开会和表决,适应信息化时代要求,提高了工作效率。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临时提案权的股东,就持股比例的要求3%下降至1%,保障了中小股东的提案权。新法吸收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不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予撤销。新法新增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未召开会议;未作表决;出席会议人数不达标;表决权数未达章程规定数额。新法还明确了即便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但是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这与民法典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一脉相承。



新公司法赋予了董事会更多职权,在扩张其权责的同时,也引入了审计委员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新规则,用来制约平衡公司治理结构,总之目的都是为了保护股东利益。



作者:徐 飞

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苏州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成员库成员。吴江区廉洁合规企业联合会顾问律师。《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T/CASMES 19-2022)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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