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出资公司的内涵外延发生了变化。新法规定:国有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旧法仅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这次新法扩展到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但是范围仍然要小于《企业国有资产法》里提及的“国家出资企业”。《企业国有资产法》里的国家出资企业,除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还包括国有资本参股企业。所以,如何统一新公司法与《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关于国家出资公司/企业的内涵和外延,需要后续法律修订完善。
2、扩大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范围。旧法将国家出资公司的出资人机构限定为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但实践中并不仅仅是国资监管机构在履行出资人职责,还包括其他部门或机构,比如有些党政机关、文旅部门也在打理着自己的国有企业。因此,新法顺应时势,将上述机构或部门也纳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范围之内。
3、新增了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对“三重一大”重要事项党委前置决策,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新公司法将此内容吸收,旨在强调党组织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要发挥领导作用。
4、董事会被授权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新公司法不断强化董事会职权,已逐步形成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体系。在国家出资公司的语境下,新法直接明确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当然重大事项,比如增减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仍然需要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5、新增了外部董事的规定。其实,关于外部董事的设置,在《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已有明确,只不过新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再次明确。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过半数的外部董事,外部董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
6、国有独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新公司法弱化了监事会的存在,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因此,新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新公司法将国家出资公司予以专章规定,凸显了国家出资公司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性,其组织架构、治理体系理应跟上立法步伐,顺应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合规运行,防控风险,从而提高国有资本治理水平和能力。
作者:徐 飞
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苏州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成员库成员。吴江区廉洁合规企业联合会顾问律师。《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T/CASMES 19-2022)起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