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调岗的特例——职业禁忌

学术   2023-12-07 21:08   江苏  

经常会有人咨询调岗的问题。出于公司岗位优化、员工技能不匹配等各种原因,调岗是不少公司都要面临的问题。但调岗是对员工工作内容作出变动,本质上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因此,一般情况下需要员工同意。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调岗是公司的义务,与员工是否同意无关。比如:职业禁忌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给出了职业禁忌的定义,这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在职业禁忌的情况下,仍安排员工留在原岗位,极有可能对员工人身造成伤害,大大增加了该员工患有职业病、遭遇工伤的风险,从而使公司面临赔偿。并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换言之,强留职业禁忌员工在原岗位,公司不仅可能面临经济赔偿,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同时,被确诊职业禁忌的员工也有要求调岗的权利,如果公司不同意,那么,哪怕是该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公司也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金。

例如:(2020)粤民申7397号案中,詹某职业健康体检存在职业禁忌,但半年后,盈锋公司仍未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詹某因此以盈锋公司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作出支持詹某的判决。 

但是,如果是员工不愿意调岗该怎么办?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2017)苏0505民初717号案中,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体检诊断出职业禁忌,不适宜从事与噪声相关的作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提出给予调岗,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法就岗位调整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此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之情形,故被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向原告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可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最终判决驳回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在员工被诊断确认职业禁忌的情况下,为该员工调岗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当公司积极与其协商调岗不成的,建议及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进行无过失性辞退。虽然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可避免行政处罚及工伤赔偿的风险。

而对于员工,一旦确诊职业禁忌,也应及时与公司沟通。工作中,当以自己的身体、生命为先,违背身体情况强行留在工作岗位上,只会对健康造成影响。当然,在公司拒绝调岗的时候,也建议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庞馨黎

毕业于东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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