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公司法》。相较旧法,新《公司法》有多项法律制度作出修改,并新增了若干具体规则。具体表现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等等。本文先从公司资本制度开始,以简明扼要的方式梳理其中之变化。
一、重提公司资本充实制度。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时间可以自行在章程中规定,在企查查中我们可以看到有较多公司设定了很长的实缴出资年限,10年、20年、50年都有,由此也导致一些公司设置了很高的注册资本,他们的心态就是先数字好看点,至于是否实缴到位,那是以后的事情。由此带来的问题,就是资本虚无,公司实际偿债能力欠缺,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新公司法修正了资本充实制度,要求公司在设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资本。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应当逐步调整至新法规定期限之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及时调整。所以,对于市场上已注册的公司,如果注册资本明显过大、出资期限明显过长的,随时有可能被市监局约谈,要求立马做出调整。
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相对于法定资本制而言的,允许公司在设立时仅发行注册资本的一部分,待公司成立后,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在尚未发行资本范围内发行股份,增加资本额。在章程授权的资本额度范围内发行新股,不需要召开股东会,不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在股份公司的未来财务报表中,将会有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授权资本等概念。授权资本制可以让股份公司在发行较少资本下快速成立,在经营顺畅后再行发行新股,扩大公司规模,提高了经济效率,但对于债权人来说,则因公司资本有限,交易具有较大的风险。
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优先劣后等类别股。新公司法限制了类别股的范围,仅限于四种:(1)优先或劣后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的股份;(2)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少于普通股的股份;(3)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实践中,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属于第(1)种,AB股的特殊表决权属于第(2)种,优先购买权、股票锁定期、投资人否决权则属于第(3)种。还有一些常见的股东特殊权利,如反稀释权、拖售权等目前看来尚不能直接在章程中规定,也不能援引新公司法,而只能继续按现有实践在股东协议中约定。
四、允许公司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公司公积金按是否依法律规定强制提取为标准,可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按公积金的来源为标准,则可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旧法之所以不让资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主要考虑资本公积金来源于股本溢价、财产增值等,并非公司利润转化而来,本质上属于资本的范畴,而其他类型公积金是从公司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而来,故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新公司法允许公司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有可能让一些公司在不交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加速实现未分配利润转正,财务报表变得好看,为IPO等指标要求提前做好财务安排。
五、规定简易减资制度,允许公司按照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要启动该操作,前提是公司用利润、公积金仍不足以弥补亏损,而且以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的义务。以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在财务上实际就是缩表,通过减少资产、降低负债等方式缩小资产负债表规模,是一种形式上减资,股东并没有收回资金,因此股东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以及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受让人的法律责任。失权制度是新公司法的一项重大突破,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新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先发催缴通知,给予60天宽限期,失权股东在收到失权通知后30天可向法院救济。需要注意的是,失权程序并不需要股东会作出决议,这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股东资格解除的规定不同(针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情形,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新公司法有别于“九民纪要”,不再要求具备破产原因或穷尽执行措施,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者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在股权转让中,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认缴制下的转让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可以转让股权,未届期限而转让股权并不构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所以股权转让后,资本充实义务应归属于受让人,只不过转让人需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还有一种股权转让情形,就是拟转让的股权已届出资期限但未缴纳或者出资显著不足的,转让人应当填补出资不足部分,受让人对此明知的话,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就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作出了重大变化,无论是新设公司还是存续公司,都需要根据新法作出调整,而所有的调整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故建议由专业律师操作处理。
作者:徐 飞
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苏州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成员库成员。吴江区廉洁合规企业联合会顾问律师。《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T/CASMES 19-2022)起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