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让人欢喜让人忧
文摘
房产
2024-08-19 10:00
湖北
前30年,几乎所有的小区与公共收益无缘,尽管21年前的《物业管理条例》、17年前的《物权法》都作出了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属的规定。
于是,一场旷日持久的物归原主运动在神州大地已全面展开。 早些年就有个发现:这种客观上的造血机制,如果让它启动、如果让它运转、如果让它归还,那么,再不济的小区,也会因此而益寿延年。 在一次一街道组织的业委会培训会上,有四位业委会主任反映了同一家大牌物业(前期)的同一问题: 根据购房合同,“小区公共收益中95%归物业,5%归业主”。 一位主任带来了一份合同要递给我,我说不用:“这些年他们开发的小区,都是同一版本,又不是只有你们四家。” 我本想说这合同显失公平,你们只有釜底抽薪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突然感觉到旁边的街道领导的神情很凝重,于是笑着说:“与他们谈判,现在形势变了,重新确定比例。” 事实上已知有另外一小区与他们谈成了8:2开:业主8成,物企2成。 应该没有几个购房人能将那《购房合同》逐字逐句看清。即便看清,在那个“排队买房”的年代,估计也不会吭声。 收着高额的物业费,还占有绝对值的公共收益(可占总收入1/3以上)去做物业服务,难怪乎很多不明真相的业主高喊:“换物业就换XX,不是XX我们不要!” 却不知,同样高额的物业费,不再有绝对值的公共收益的XX,离开自己的地盘去做服务,不再可能做的那么好。 没有公共收益或者有了公共收益而不在业主手中的小区,要么未老先衰,要么破败的快。 意志的表现形式就是: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是不是有了业委会,收回了公共收益以后,我们就可以“从此走向繁荣富强”呢? 也不尽然。
部分小区的业主,闭着眼睛不加甄别地选出个“业伪会”,他们走马上任有三个奋斗目标:换物业、动维修资金、花公共收益。较之前两种,第三种来的快捷。 一位前业委会主任吐槽:“我们上一届下来,只花了2000多块的公共收益。他们上来才一年,已经花了50多万!而且没有业主知道。” 以前一分钱没有时,啥事也没有。现在账面上有点钱,问题都来了,钱越多越有人虎视眈眈,直让你坐立不安!
也有一些小区来得简单:账面上一有钱就发红包,任凭那小区破破烂烂。 我们的购房人大都是倾其所有,结果那房子、小区都活不过土地出让金的寿命。 好不容易有个造血机制,好不容易夺回了输血管道,结果没用上正道,或者没用在刀刃上。 从某种意义上讲,较之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对于小区防老,更派得上用场。它毕竟能源源不断。 无论小区要发生什么维修类的事,无论责任是业主或物业哪方,一是会有个声音:公共收益上! 2、公共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一律归全体业主。“合理成本”已被约定俗成为几几开,业主方得大头,物企得小头,因为没有任何人能有任何办法去准确地确定“合理成本”; 3、每动用一次公共收益,均应召开一次业主大会,除非在《议事规则》里面有约定:如业委会单项开支可以多少,全年总开支可以多少; 4、公共收益只能用于非物业项目开支的小区公共区域,即全体业主可以共享的事情上,而不能用于局部业主受益的项目上,如电梯、防水等。若细分的公共收益(如电梯广告)又经《议事规则》明确,可以账目单列按单元使用; 5、公共收益可预设共有账户,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核算并结清。但不能设共管账户(物企无权开涉使用); 6、所有的公共收益,其收入(来源)、支出(用途),结余(存款或现金),均应全过程公开透明,任何业主在任何时候都有知情权。 谨用比滥用好。这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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