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让人欢喜让人忧

文摘   房产   2024-08-19 10:00   湖北  



    理论上讲,每个小区每年都有公共收益。

    少到几百,多到上亿。

    收没收?收多少?因小区而异。

    前30年,几乎所有的小区与公共收益无缘,尽管21年前的《物业管理条例》、17年前的《物权法》都作出了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属的规定。

    近10年,业主方仿佛有一种发现:原来是我们的?



    于是,一场旷日持久的物归原主运动在神州大地已全面展开。

    收入不菲,收效可观。

    可惜,不到全部小区的一半。

    早些年就有个发现:这种客观上的造血机制,如果让它启动、如果让它运转、如果让它归还,那么,再不济的小区,也会因此而益寿延年。

    在一次一街道组织的业委会培训会上,有四位业委会主任反映了同一家大牌物业(前期)的同一问题:

    根据购房合同,“小区公共收益中95%归物业,5%归业主”。

    一位主任带来了一份合同要递给我,我说不用:“这些年他们开发的小区,都是同一版本,又不是只有你们四家。”

    “那我们怎么办?他们说购房人都签了字的。”

    我本想说这合同显失公平,你们只有釜底抽薪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突然感觉到旁边的街道领导的神情很凝重,于是笑着说:“与他们谈判,现在形势变了,重新确定比例。”

    事实上已知有另外一小区与他们谈成了8:2开:业主8成,物企2成。

    应该没有几个购房人能将那《购房合同》逐字逐句看清。即便看清,在那个“排队买房”的年代,估计也不会吭声。

    收着高额的物业费,还占有绝对值的公共收益(可占总收入1/3以上)去做物业服务,难怪乎很多不明真相的业主高喊:“换物业就换XX,不是XX我们不要!”

    却不知,同样高额的物业费,不再有绝对值的公共收益的XX,离开自己的地盘去做服务,不再可能做的那么好。

    老生常谈。

    没有公共收益或者有了公共收益而不在业主手中的小区,要么未老先衰,要么破败的快。

    止损的办法是要正本清源,物归原主。

    但这有个前提:业主方得有自己的意志。

    意志的表现形式就是: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是不是有了业委会,收回了公共收益以后,我们就可以“从此走向繁荣富强”呢?

    也不尽然。



    部分小区的业主,闭着眼睛不加甄别地选出个“业伪会”,他们走马上任有三个奋斗目标:换物业、动维修资金、花公共收益。较之前两种,第三种来的快捷。

    一位前业委会主任吐槽:“我们上一届下来,只花了2000多块的公共收益。他们上来才一年,已经花了50多万!而且没有业主知道。”

    经常听到一些业委会主任抱怨:

    以前一分钱没有时,啥事也没有。现在账面上有点钱,问题都来了,钱越多越有人虎视眈眈,直让你坐立不安!



    也有一些小区来得简单:账面上一有钱就发红包,任凭那小区破破烂烂。

    “开什么业主大会?没见谁有意见!”

    有时候也怪心痛的:

    我们的购房人大都是倾其所有,结果那房子、小区都活不过土地出让金的寿命。

    好不容易有个造血机制,好不容易夺回了输血管道,结果没用上正道,或者没用在刀刃上。
    极少见将公共收益补充到维修资金里去。

    从某种意义上讲,较之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对于小区防老,更派得上用场。它毕竟能源源不断。

    如今的物业企业也不像往常:

    一大部分物企要“反哺”开发商老子;

    一部分的物企不再有公共收益的“补贴”;

    一部分的物企的物业费面临着降价;

    大部分的物业费收取率在大幅下降。

    未来有一个不难预料的现象:

    无论小区要发生什么维修类的事,无论责任是业主或物业哪方,一是会有个声音:公共收益上!

    关于公共收益,笔者有限的了解有这么几点:

    1、由业主共有产生的收益均为公共收益;

    2、公共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一律归全体业主。“合理成本”已被约定俗成为几几开,业主方得大头,物企得小头,因为没有任何人能有任何办法去准确地确定“合理成本”;

    3、每动用一次公共收益,均应召开一次业主大会,除非在《议事规则》里面有约定:如业委会单项开支可以多少,全年总开支可以多少;

    4、公共收益只能用于非物业项目开支的小区公共区域,即全体业主可以共享的事情上,而不能用于局部业主受益的项目上,如电梯、防水等。若细分的公共收益(如电梯广告)又经《议事规则》明确,可以账目单列按单元使用;

    5、公共收益可预设共有账户,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核算并结清。但不能设共管账户(物企无权开涉使用);

    6、所有的公共收益,其收入(来源)、支出(用途),结余(存款或现金),均应全过程公开透明,任何业主在任何时候都有知情权。

    无论怎样:

    有比没有好。这是尊严;

    弄准比不弄准好。这是公平;

    谨用比滥用好。这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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