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每个小区都有被相关部门“宠”得有恃无恐的个别人

文摘   2024-12-25 09:38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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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位已过花甲的业委会主任找我诉苦:

“我一生没进过派出所,没作过笔录。这次让我受到了奇耻大辱!气得我住进了医院。”


一个老破旧小区,几百户人家。两年前成立了业委会,一致推她为主任。

一年前依法依规将老物业换了。几毛钱的物业费勉强公开招进了一家新物业。

下大雪时进场。新物业还算争气,将小区道路全部铲、扫了几遍。

“20年来没见物业扫过雪。”群里一片赞扬声。

半年过去,小区全面恢复了正常。业委会还收到了上十万的公共收益。

“一分钱都舍不得用,我们几个垫钱在做事。”

“派出所通知我去做笔录,说是有业主报案,公共收益的钱打到我个人账户了。”

“我证明完公共收益是打在业委会对公账上后与警官讲:你们该出个情况说明吧?”

“这么多天过去了,催了几次,没任何消息。”

“难道就由着‘报案’的人胡说八道?”

我给她建议:派出所有问题,至少没有主持公道,您可以去公安分局讨个说法。

实际上现在的基层民警的生态是:宁可让她受委屈,也不愿对“报案”者进行训斥。

类似情况,近几年听到了不少。


(二)

一小区在交房前开发商破产了。

自然是一大堆烂摊子事,苦了购房人。

长达六、七年里,业主们使尽了所有路数,找遍了所有相关部门,终于陆陆续续地住了进来,但都过着非正常的业主生活。

一次武汉市“众议家园”搞业委会线下交流,来了三位陌生人,后来方知就是该小区的业主。

他们神情有些惶恐,一脸的无助状。驱车几十公里来现场就一个目的:听说你们是业委会的娘家人,专门过来想讨教下,我们要么样搞?

一众业委会人给了一个统一回答:

成立业委会!


三年间,他们发起了几次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的冲锋。

与众不同的是,街道、社区几次出费用,帮助他们成立业委会。

但前两次失败,全因业主内部一部分人拼了命地反对。将小区弄得鸡犬不宁,业主间也四分五裂。

无奈之中,社区征求业主意见后聘请了一家专业的第三方:成与败,最后一次!

过中相当艰辛,但最终完成。

一切程序公开透明,街道依法予以了备案。

业委会上来为小区做了几件事,引得群里一片赞扬声:“有业委会真好!”

但与此同时,几位大妈东走西奔,到处投诉,社区起,街道、区里、市里,能找的部门都有她们的身影。


恐吓

一位大妈拍桌打椅地指着“第三方”鼻子问:你们为什么要帮他们成立业委会?


威胁

另一位大爷在街道咆哮:你们不撤销业委会,我跳楼给你们看!


大妈大爷的威力不一般,街道有些后怕,与社区说:真不该帮他们成立业委会。

社区回:这才几个?不成立会来更多。这几年我们已被搞得精疲力尽了。


(三)

小区2000余户,但凡有任何业主共同事宜,必有一无业壮汉出来阻挠。区里与小区事务相关的上十个部门(质检、消防、园林、城管、公安、几级政府和政府纪检等),他都是常客。

税务所、税务分局、税务局都认识他。

连续几年举报物业偷税,税务连续几年查实没有偷税现象并回复他后,他随即来了一句:业委会偷税……





耳闻目睹过一些小区正常的业主大会、业委会换届、小区项目改造等,由于个别人大吵大闹、四面投诉、八方举报,一些相关部门竟然因其胡作非为,竟然下文“暂停”、“放缓”或“中止”。置大多数人的利益不顾,置消防、电梯危险伴随,就此搁置。

      说白了,是相关部门太不自信,太害怕、太纵容无理取闹之人。


“三失一偏”

「」


与一位基层领导聊天,她说我们现在又有个新重点:要关注社区里的“三失一偏”人员。

问哪“三失一偏”?答曰:失业、失意、失常,偏激者。

作为长期观察、关注社区治理的爱好者,联想到平时了解到的情况,觉得这“三失一偏”提炼的真准。

他们存在于每一个小区。

随着大环境不佳,这类人员的数量在递增。

“三失一偏”人员,由于生活不如意、不得意,他们有一个随时表现的共性:见不得别人好,甚至见不得小区好!

他们由于丧失了自尊,也就不再顾及颜面。因此往往破坏力很大,影响极坏。

上述三例,可归结为“三失”,均表现为偏激。

没有任何低看的意思。



没有任何人愿意沦落于此。他们当中,也许有很多人是无辜的、无奈的,甚至是受害的。

全社会应该关心他们,政府部门应想方设法帮助他们,应采取必要的扶助措施,让他们有恢复生活的勇气。

但一味地牵就、退避,任凭其四处不讲理,只会让他们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很多原本平静的小区,被极少数人折腾得鸡飞狗跳,让更多的业主进一步降低了本来就不高的幸福指数。


上述(一)例中,派出所完全可以对其惩戒:你属于诬告;

上述(二)例中,街道办完全可以不受理并告诉她:你的事只有法院才能解决;

上述(三)例中,税务部门完全可以将其纳入“黑名单”。


党和政府自创立以来的根本目的,是为大多数人谋福利。

我们的相关部门,不能因为某种考核、考评机制,不能因为明哲保身而让极少人任性地损害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对于这种极端自私且与大众过不去的人,不能惯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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