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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摊上事的案件越来越多
厦门,一业委会决定将小区的十几棵树“砍头”,被当地城管罚款17000元;
上海,一业委会未提前3个月告知原物业退场,被原物业诉上法庭,法院判赔物业费63000元;
上海,一业委会擅自将100多平米的草坪地硬化,“便于消防通道”,被当地园林开出71950元罚单;
杭州,一业委会被业主举报偷税漏税,被当地税务机关罚款32万元;
厦门,一业委会主任挪用公款530万元,进入刑法程序。
业委会成员侵吞、贪污、勒索等行为暴露,被判刑的已为数不少……
本号七、八年前就撰文:业委会是个“怪胎”:累计有20多条责任和义务,无一权利。出生难,运行难,夭折的多,存活的少。
后来发现有一条权利:召开业主大会。而且有主观能动性:开不开?什么时候开?开什么?
再后来发现,业委会的本质其实是带着铁链跳舞:大多舞得遍体鳞伤,少数舞得神采飞扬,全部都精疲力尽,眼泪汪汪地硬扛!
接触过大量的业委会人
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
▪ 为民请命的;
▪ 形同虚设的;
▪ 唯利是图的。
实际上是一个人在做事的业委会占比很大。
无论哪种表现形式,上岗时都有一个共性:不知道业委会是什么。
有的一届到期,还是不知业委会是干什么的。
于是,发生了前述5例,就不足为奇。
法律上
法律给业委会有个准确的定位: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本来是个物理概念,一种接到信号后作出反应的机械装置。
业委会在没有接到业主大会的信号时,不应作反应。若因必要作出开、关或调节,也要业主大会授权。
故称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很贴切,也很科学。在仅举的前述5例中,相信前4例的业委会是为了小区的好,甚至是用心良苦的。
但不知业委会的定位,亦不知业委会的功能,仅凭热情和感觉去自以为是,往往得不偿失。
那罚单可是全体业主的真金白银。
实际情况是:
电梯问题,消防问题,绿化问题,充电桩问题等等,都属于业主共同事项,都是业委会要面临的问题,但都不是业委会自作主张的问题,都是业主大会决议问题。业委会若依法启动程序,并将程序走完,什么结果就不再是业委会的问题。
业委会绝对是个另类的物种。
政治上没什么地位,经济上没什么待遇,法律上没什么身份,但要面对成千上万双期待和怀疑的眼神。
刚上道的业委会人,无论哪种动机都会跃跃欲试。
为民请命的一旦看见“人家的小区”,就迫不及待地样样践行;
形同虚设的一旦觉得举步维艰,就垂头丧气地心灰意冷;
唯利是图的一旦发现有可乘之机,就巧立名目地启动资金。
业委会是所有权人实现依法自治、安居乐业的顶层设计;
但业委会的生存环境一直不佳,多年来的拥有率几乎没超过30%;
这除了利益既得者的阻挠外,除了所有权人缺乏意识而没有热情外,很大的一个原因是业委会群体任意发挥而带来了很多负面的结果。
有一点欣慰:凡是环境优雅、人面桃花的家园,莫不有一个依法依规、正儿八经的业委会。
建筑区划内,必须要有业委会。
业委会在小区里的权重,绝对大于其他机构和部门。
唯有她,才能通过业主大会实现建筑区划内的正本清源、物归原主、建设家园的工作和目标。
业委会人,肩负着小区的希望和使命,受托于业主的期盼和愿景。
若:
掌握好了业主大会;
利用好了业主大会;
服务好了业主大会;
执行好了业主大会。
再不济的小区,也会越来越美。
为了小区和业委会的长治久安,切忌任意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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