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自证,那是个循环的坑

文摘   房产   2024-07-23 15:55   湖北  
 

    如果按出生率和成活率做统计,业委会这个物种应该是最低的。


    因为30多年来,业委会的存在一直在30%左右徘徊。虽然出生率连年增涨,但死亡率高。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尽管一些地方政府纷纷下文:XX年底前实现业主委员会的全覆盖。


    其中,武汉有相关部门联合下文:应建尽建。个人觉得比较客观。


    但现实状况是:在仅存的数量里,业委会的大多数成了歪瓜裂枣,少数才能修成正果。


    早年被选进过业委会;


    如今一直关注业委会;


    就结识的业委会成员数量上讲,成百上千没问题。


    有几点发现:


    干业委会的动机


    有为民请命的,有唯利是图的;


    干业委会的年龄


    有风华正茂的,有老态龙钟的;


    干业委会的时间


    有不到一周的,有超二十个春秋的;


    干业委会的方法


    有智勇双全的,有束手无策的;


    干业委会的效果


    有功成名就的,有身败名裂的。


    从业委会的整体表现来看,橄榄球比较形象:两头小,中间大。



    好坏是两头,中间是中不溜秋。

    干业委会有两点共性:

    挨骂,被指责,干的越多,享受挨骂和被指责的就越多;

    若干的好,这样的“福利”不仅会大幅度提高,随之而来的还有无尽的造谣、诽谤、诋毁和污蔑、诬陷及诬告。

    怎么会如此呢?

    大多数人有所不知:

    任何一个小区都有无尽的问题;

    问题严重的小区才有意愿成立业委会;

    业委会要牵头解决问题,每一个问题都牵涉到少数人的利益;

    少数人的利益一定是与大家的利益相冲突的;

    冲突的对象,也许是自私的业主,也许是商家,也许是既得利益体。


    现实中,“功成名就”的业委会,无一例外地都遭受过或曾经遭受过陷害。

    常有新晋的业委会主任找我诉苦:吃力不讨好不说,冤死了!


    我的确“见多识广”,早期总是一笑了之:正常。

    当有几个愤然辞职后,我开始自责:如果教他们一些具体对应方法,情况也许不至于此。

    不久前,一个有明显起色的小区业委会主任专程找到我:

    “前阵多亏了您的帮助,一直想请您喝次酒。

    “现在事情又来了:有业主在群里造谣,说物业免了我的物业费和停车费,还拿了别的好处。

    “我能提供物业费和停车费的付款证明,另外的怎么说清?”

    我说你不能用收据去证明,他会说物业是暗地里补贴你的。即便你证明清楚了,他又会说物业向你送了几十万现金。

    “他真的说了!没在群里说。”

    所以你不能自证,永远证不清,因为那是个循环的坑。


    “总不能由他掰吧?我知道是因为我们组织人将他家占公共场地的围栏拆了,他是在报复我!”

    我能给他建议的“经验”是这么几点:

    一、每个小区都有这样的人,每个业委会都会碰到,往后此类情况会更多(很多业主成了不良开发商和不良物业的代言人)。所以很正常,也回避不了;

    二、一旦发生冤情,不要急着去自证,因为你永远证明不完,证明不请。倘若对方在公共场合散布谣言,顶多回上八个字:“清者自清,请你举证。”

    三、将对方发布的各种形式的所有证据锁定锁死;

    四、条件成熟时及时报案。具备条件而不立案的,实名投诉或举报到他的上级部门;

    五、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若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陷害他人情况,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明白了,受教了!我现在唯一的做法就是回去收集证据!”

    目送他远去的背影,忽然意识到有无数个类似他处境的人。

    业委会的生存环境一直不尽人意,甚至日益恶化。本质上讲,是因为利益之争。

    几十年来,基于历史和生态的原因,所有权人(业主)的权益被侵害的太多。

    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业委会不可能不对既得利益者形成威胁,而且很难息事宁人。

    这种难以调和的矛盾势必会引起对方以各种方式的反击。冲突一旦加剧,定是不择手段。

    不干净的业委会,不适合上述5点建议。

    倒是提醒那些为了一己之利而肆无忌惮陷害他人之人,你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时刻都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真要三思而行,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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