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胜案捷报
本案办案团队
在国家征收的过程中,政府可能会因项目进度的急迫性,对委托人位于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强制清表。这时,往往需要委托人果断决策,及时委托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对违法强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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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海南某地的委托人在当地长期承包林地,用于种植橡胶树,并持有林权证。2020年3月,委托人的部分林地因该地区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调查期间,委托人与某镇政府签字确认了《征收土地丈量、青苗、房屋、附着物及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表》。
然而,某镇政府在未就土地及地上物的安置补偿事宜与委托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清表行为。不仅如此,某镇政府又于2023年11月组织人员,对《征收土地丈量、青苗、房屋、附着物及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表》范围外的土地实施了强制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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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针对委托人承包的林地先后两次被违法强制清表事宜,中征律师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镇政府仍辩称,其在实施强制清表前,对委托人已经完成打款行为,已经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坚称其对委托人土地进行清表的行为程序正当,不存在违法情形;至于某镇政府实施的第二次清表行为,某镇政府主张其针对的土地依然是《征收土地丈量、青苗、房屋、附着物及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表》范围内的土地。
某镇政府通过故意混淆土地面积,将前后两次清表的对象均归为登记确认表中已经确认的土地面积,否认了委托人持有的林权证证载面积,给委托人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针对某镇政府以上无理的抗辩理由,中征律师不仅据理力争,充分发表法律意见,将某镇政府的违法之处一一指出,而且针对被征收的实际土地面积申请了司法鉴定,将征收的土地面积及强制清表的土地面积予以确认,在事实上推翻了某镇政府的主张。
中征律师表示,委托人对两次被清表的土地均持有林权证,依法对相关地块及地上附属物享有所有权。按照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土地被征收后,某镇政府理应合理制定补偿标准与补偿办法,与委托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进行补偿后,再行实施清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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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在本案中,尤其是第二次清表前,镇政府未与委托人协商,也未签订补偿协议,便擅自对其的林地进行了清表。因此,镇政府的征收行为明显违反程序法定原则,属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中征律师的观点,认为该镇政府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确认其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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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由此可见,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先补偿、后拆迁乃是法律原则。只要土地所有权人与政府没有就征迁补偿问题协商一致并得到补偿,政府就不能强制征迁;否则,政府就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形,被征迁人则需要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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