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揭阳胜诉捷报
委托人陈先生等19人皆系广东省揭阳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承包的土地,且多年来在地上种植冬瓜、荔枝树等经济作物。
因中石油管道及配套道路建设需要,委托人使用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同年4月,该村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对于被征收人的青苗,以打包价进行补偿,承包地按每亩每年承包年限承包款退还,自留地按每亩每年进行补偿。
中征律师团队认为上述决定侵犯了委托人合法权益,遂指导委托人向镇政府邮寄督促责令改正申请书。镇政府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中征律师于是又指导委托人向揭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可见,需要征收土地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对原告陈某等十九人申请责令某村民委员会改正《某村民代表会议》(公示)的事项未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针对原告陈某等十九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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