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妇女应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地区仍存在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传统理念,认为“外嫁女”不该享受其应有权益。
因此,切实保障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切实提升农村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今天中征律师就带您剖析这一重要话题,助您在需要的时候,维权成功。
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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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湖南省杨女士,户籍坐落于其父亲杨先生名下。她与同邻村汪先生结婚后,户口并未迁出,婚后还孕育了一子一女,其子女的户籍也跟随在父亲杨先生名下。
突然有一天,当地自然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拟征收该村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城市综合体项目用地。随后村内召开了村民大会,讨论该村土地被征用所获得的补偿分配方案,但该村民大会并未通知杨女士及其子女,所讨论的安置补偿方案也排除了杨女士及其子女。
无奈之下,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地村委会按照相关安置补偿标准向其发放补偿款。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之56条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本案中杨女士作为“外嫁女”,其户口一直未迁出,且长期在该村进行生产、生活,承担了村集体组织相应的义务,理应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权益。
中征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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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其中第56条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与男子权利平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本条规定为农村妇女主张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利提供了有利依据,有力地保障了农村妇女生存和发展的各项基本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嫁女”的问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关于“外嫁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资格认定在司法实务界一般都是按户口是否在本村、是否长期在本村生活来确定的。此外,也可以参考村民在本村是否享有村民待遇,履行了村民的义务,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条件也可以作为一个认定因素。例如,现实情况中有一部分“外嫁女”虽然嫁到了村外,但其户口并未迁出,仍旧在娘家耕种原有的土地,如果遇到拆迁也是可以享受到补偿的。
第二,关于“外嫁女”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相关利润的分配。
通常情况下,在征收的过程中有两种补偿:一方面是针对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依照其是否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另一方面是征收给集体的所有权补偿,这部分补偿款是按照人头进行分配的,并无男女之分,只要是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就应当分得应有的利益。
总之,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分配中可能遭遇的不公,各位女性同胞们万不可慌乱阵脚、暗自委屈。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时,不要退缩,要记住法律是我们维权有力的依仗,可积极主动寻找专业律师团队的支持。愿大家都在法治的蓝天下,拥抱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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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律师
张洪博
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律师。张律师的专业,不仅体现在对案件细节的极致追求上,更体现在他对委托人需求的深刻理解与积极响应上,他总是能够迅速捕捉到案件的关键点,为委托人制定出最为切实有效的法律策略。自执业以来,他以勤勉不息的精神,穿梭于全国各地的征收拆迁案件之中,他是勇敢和强硬的化身,是正义得以伸张的希望,为众多委托人争取到了公正而满意的补偿。
本文作者
梁佳欣
中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具有深厚法学专业知识背景,扎实的理论基础,注重理论与实战相结合,拥有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细致耐心的个人性格,从事律师助理工作以来,致力于征地拆迁相关领域案件,密切关注相关领域新动向,能够高效回应当事人诉求,立志于满足当事人的司法期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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