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生活居住的土地,突然发现被登记在他人名下,且相应权属证书都已颁发,这无疑如同晴天霹雳。面对如此棘手困境,我们要怎么办呢?
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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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生在广州某地,刘女士2001年在案涉地块获得批准进行建房,自此安居乐业,一住就是二十余载。直到2023年当地启动征收项目,打破了这份平静。
刘女士被告知案涉地块的权属另有其人。她焦急万分,匆忙奔赴到自规部门查询,发现自己一直居住的房屋所在土地,竟被办理给了案外人李先生,现实令她瞠目结舌。
针对此情况,刘女士立即找到中征律师团队寻求帮助。
中征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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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遇到一块土地上有两个权利人相冲突的情况,当务之急是仔细核查是否有一方进行了确权登记,一旦发现土地确权颁证存在错误,要及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
当不幸遭遇土地确权颁证后发现错登状况,相关权利人拥有三条维权路径可选:
1、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
2、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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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同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指出:“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己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前,争议土地原有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总之,遇到此类问题切莫惊慌失措!要紧紧依托法律的坚实后盾,借助专业力量果敢坚决地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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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吴佩瑶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深耕行政法领域,有丰富的胜案经验和办理复杂案件的能力,凭借在疑难案件中为委托人赢得满意结果而荣获优秀法律案例奖。吴律师始终保持对最新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经典案例的深入研究和关注,使得她在处理各类案件时能够迅速把握核心问题,精准定位法律依据,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对委托人需求的深刻理解,赢得胜诉、赢得赞誉,成为了众多被征拆人的心中的维权灯塔,让法治的光辉照亮每一个角落,用行动诠释着法律守护者的无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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