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胜案】厂房拆迁遇单方面解除补偿协议纠纷,中征律师勇破不公难题

文摘   社会   2025-01-11 08:31   北京  

委托人合法所有的厂房位于天津市某区某街道。为贯彻落实《关于A主题(代称)治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委托人为配合天津市某街道办事处工作,将一部分厂房自行拆除,双方之间针对厂房的补偿事宜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街道办朝令夕改

爽约后又“撤销协议”


补偿协议达成后,街道办仅支付了一小部分的拆迁补偿款,为逃避本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街道作出《决定书》,单方面解除双方针对该治理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


中征律师认真研究案涉《决定书》后认为,其内容系错用他人信息,且某街道单方面决定解除拆迁补偿协议显然违背法律规定,中征律师遂指导委托人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决定书》,依法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并支付实际履行期间利息。


中征律师针对掌握的证据,在法庭上发表以下观点:


首先,街道办作为负责辖区拆迁工作的行政机关,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街道办称拆除案涉厂房系因治理而进行拆除,但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属于该A主题治理工作企业。


其次,委托人与街道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现街道办以厂房面积统计表及统计图中测量面积不符合某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地上物补偿的规定,存在严重问题,进而导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存在重大效力瑕疵为由,作出解除拆迁补偿协议的行政决定。


本案中,街道办作出的解除决定,因不属于事态紧急不立即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将使公益严重受损的情形,应当事前告知并听取原告意见;且该解除决定,对委托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所以,街道办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该解除决定,明显不当。


最终,区法院支持中征律师的主张,作出撤销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决定书,并责令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进行处理。



中征律师说法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法律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有严格的限定。面对法定应当履行的补偿职责确不正确履行,反而单方面解除拆迁补偿协议违背法律规定。如遇到此类似情况,应及时选择专业律师团队,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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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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