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拒签拆迁补偿协议后,被认定违建责令拆除?中征律师出马助其维权成功

文摘   社会   2025-01-10 17:58   北京  

山东·淄博 胜诉捷报


“补偿标准不合理,还给房屋扣上‘违建’的帽子,我们该怎么办?”


委托人无助地向中征律师求援。这到底怎么回事?山东王先生的房屋遇拆迁,他认为补偿标准低,无法签协议,但政府却又说房屋是违建,让王先生马上拆除。


中征律师接手案件后,成为当事人的主心骨,仔细拆解案件逻辑,两次庭审都取得胜诉,案涉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


本案办案团队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山东省淄博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多年来委托人及其家人一直在此正常居住生活。后,该村开始进行搬迁安置,委托人房屋被纳入搬迁范围,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委托人与搬迁方一直未签署搬迁协议。


该镇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认定委托人房屋属于违法建设,责令自行拆除。


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我方认为该《决定书》实体及程序皆属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故,我方向山东省淄博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案涉《决定书》。山东省淄博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书》。


镇人民政府不服该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经过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镇人民政府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该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法律依据及胜诉分析


本案某镇政府认定委托人建设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系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的规定,该镇政府对委托人建设房屋的行为适用该法律规定进行查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镇政府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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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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