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萧力老师指出,法教义学是法学研究的不二法门。在她学习法学的时候,法教义学还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法教义学基本是毕业以后自学的。在教学中,案例分析非常受到重视,在宪法考试的时候,案例分析题通常是最后一道大题,分值最大。其他题目通过背诵记忆就可以拿分,而案例分析恰恰是拉开分数的一个重要的途径。胡老师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在案例分析时,比例原则审查中的均衡性审查阶段需要在价值之间进行权衡、排序。这个步骤是否是一个完全主观的过程,甚至是一种结果导向的论证呢?笔者进行如下回应:均衡性审查可以分为四步:第一步看冲突的法益分别是什么?例如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有多么严重,也就是公民有多么“痛”;第二步去看实现的公共利益是什么,公权力采取的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这个公共利益;第三步进行权衡;最后得出结论。四步走的均衡性审查能够使得权衡的过程更加客观。胡老师提出第二个问题,宪法案例分析学会了又有什么用?学会了民法和刑法案例可以在实务中运用,不管是作为律师还是作为法官,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案例分析能力都非常重要。但是,因为我国还不存在宪法诉讼制度,所以宪法案例分析的能力似乎并没有实际的用途。并且,恰恰是在宪法领域,存在比较多的事实和规范之间的分野,甚至是对立。在这一背景之下,学习宪法案例分析还有什么意义呢?笔者进行如下回应:学习宪法案例分析是必要的,有助于普及个人权利和公权力之间应当取得适当平衡的观念。就个人权利和公权力的平衡而言,我国背负了一些历史传统负担。中国几千年历史上,个人面对官吏在精神上是跪着的,甚至是“ 人为刀俎 (zǔ),我为鱼肉”。这也为外国人所知。1872年,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说:“一个国家在国内外的政治地位,与其道德力量是一致的。具有数亿人的中国,只要还保留对成年人的严加管教,就绝不会获得像小国瑞士那样受人尊敬的国际法地位。”这也让国人中的有识之士感到痛心。1923年,鲁迅在《<呐喊>自序》中说:“凡是愚弱的国民,即使体格如何健全,如何茁壮,也只能做毫无意义的示众的材料和看客,病死多少是不必以为不幸的。所以我们的第一要著,是在改变他们的精神……”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历史进入新篇章,人民第一次成为国家的主人,个人和公权力的关系有了根本变化。个人不再是客体,而是主体;个人不再是手段,而是目的;个人不再是跪着的臣民,而是共和国站起来的公民。个人权利和公权力没有天然的高下之分,而是应当取得适当平衡。推广宪法案例分析技术,不仅有助于普及和强化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应当达到适当平衡的观念,还为在具体个案场景下如何实现这一观念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同学们作为社会精英毕业以后可能有两条道路可选:一是进入体制,行使公权力;二是不进入体制,作为社会的一员而存在。作为法学生,我们应怀有一份情怀,奉行中国传统士大夫的原则,“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无论身处高位还是远离政治中心,都应该关心国家和人民的福祉。如果未来我们成为行使公权力的人,那么进行宪法案例分析,就能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自我审查,确保公权力的行使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确保其合宪性;而作为一名普通公民,面对公权力的时候如果学会宪法案例分析,我们就有能力对公权力的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在必要的时候提出疑问。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我们有宪法案例分析的能力,就能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一定程度上,我们也是在为那些无法掌握这种能力的其他公民发声,在代替他们履行这种责任。